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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16
《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蚌政〔2009〕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科学利用土地,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农民居住小区(农民新村)建设和农民个人自建住房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农民住房建设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城市规划局是农民住房规划的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局是农民住房用地的主管部门,市建设委员会是农民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农民住房产权登记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农民住房建设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控制零星建设,引导和鼓励农民通过购房途径解决住房。 第五条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民因征地拆迁或者符合新建住宅条件的,不再审批单户建设,须按规划统一建设农民居住小区;已建成且有合法手续的个人住
3、房若属危房,可以原基维修,但不得扩建、翻建。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农民住房可按规划设计方案采取统一建设和个人自建相结合的方式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不在村庄规划区内的原有住宅,可以原基维修,但不得扩建、翻建。 7第六条 按规划统一建设的农民居住小区原则上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农民住房个人自建用地全部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第七条 农民住房建设应当集约和合理使用土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一般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须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因农民住
4、房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时,原土地使用人应当服从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第二章 规 划 管 理 第八条 农民住房建设必须依据村庄规划或农民居住小区规划进行,对于没有规划的新建农民住房申请,一律不予批准。 第九条 统一建设的农民居住小区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编制和报批。个人自建的农民居住小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编制和报批。 第十条 农民居住小区规划报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农民居住小区规划选址,市规划部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二)建设单位持市
5、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农民居住小区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批,规划部门同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持批准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农民居住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章 用 地 管 理 第十一条 农民住房建设应当依法申请土地批准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方可建设。申请人已有住宅又申请到新址新建住宅的以及在农民居住小区购买住房的,申请人应当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合同,自行拆除原住房,交出原宅基地。 7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民,户口属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无
6、出租、出卖住宅和宅基地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婚姻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的; (二)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规划、乡(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三)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宅基地的。 第十三条 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按下列程序申报办理: (一)农民向所属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提出申请; (二)村民小组或村委会讨论; (三)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初审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四)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人
7、民政府审查,经区国土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申请宅基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所在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同意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登记表》; (二)拟占地位置、面积及地籍测绘界址图; (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籍登记资料; (五)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合同、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土地登记代理资格证; (六)按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的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当提交耕地占补平衡的证明材料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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