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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4
《江门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凡在江门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江门市屮心城市总体规划》(下称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城市规划管理,遵守本暂行规定。本暂行规定所称中心城市规划区,是指《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也就是江门市区行政区域范I韦I(以下称市规划区)。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二)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
2、境效益相统一;(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严格控制耗能多、占地大、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五)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符合城市防洪排涝、消防抗震、治安防空、交通环卫等要求,保护文物名胜、传统街区及重要建筑;(六)实行新区开发建设与旧城改造相结合,搞好基础配套设施。新区开发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旧城改造按成片、成线进行,综合改造。第四条在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书两证〃制度;临时建设实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
3、程规划许可证的制度。第五条江门市规划局(以下称市规划局)是江门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协同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履行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在总体规划基础上,述应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依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要求,作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八条江门市中心城市总体规划rti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
4、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分区规划和根据总体规划编制的详细规划,rti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潮莲镇、礼乐镇的详细规划在市规划局指导下,分别由蓬江区、江海区政府根据总体规划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各项专业规划rti市规划局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市市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也可以rh建设单位根据市规划局规定的规划设计要求,委托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市市规划局组织审批。第十一条大专院校、大型厂矿、军事设施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经其主管部
5、门同意后,报市规划局审批。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耍对己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更改的,须市规划编制单位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规划报批手续。市人民政府、市规划局和各区、镇人民政府定期检查各项规划的实施情况,及时制止、纠正各种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的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市规划区范围内
6、需要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严格遵守市规划局发出的具体建设规划要点和技术桩准。第十五条新区开发应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按照规划和规定的开发程序,先地下、后地上进行配套建设,按规定指标统一组织道路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照明、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商业、金融、科技、文化、数宜、体育、卫生、社会福利事业、治安、消防、人防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并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发的《江门市居住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实施细则》进行验收。第卜
7、六条旧区改造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三)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四)扩大绿地和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疏通道路交通,改善居住环境;(五)注重街景设计,体现五邑侨乡特色,有效改善市政、公用及消防等设施。第十七条旧区改造按统一规划,成片、成线进行,除个别危楼维修加固外,原则上不得零星拆建、改建或扩建;不得擅口扩大原有用地面积;不得侵占公共绿地;不得危及四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关于旧区改造的具体细则,rti市规划局另行制定。第十八条需保留代表城市风貌和地方特色的
8、街区和建筑物,以及有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古建筑、古树名木、风景名胜等,由市规划局确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建设地带。在保护范圉内,不得兴建与保护对象无关的建设项目;在控制区范围内,不得增建、新建与保护对象不协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施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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