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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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10〕414号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在岩企事业单位:  《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强政府住房保障职能,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

2、务院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闽政办〔201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龙岩市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监督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以出租或者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具体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3、限价商品住房等。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可租可售、租售并举,实现各种类别住房保障有机衔接。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分配和管理。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六条市建设局负责组织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房改办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制定、实施分配、协调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公安、物价等相关部门和新罗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障性住房管理和服务工作。  政府设立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

4、机构,履行政府住房资产管理和对住房保障家庭公共服务的职责。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政府应当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市房改办应当建立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供给和需求的分析,作为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政府应当通过新建、配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改建、回购、收购等途径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  在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出让前,规划、建设部门应明确保

5、障性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的条件、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国土部门应将以上约束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市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工业园区、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条保障

6、性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医疗、教育等配套设施的要求。  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经济实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优化户型设计,满足基本使用功能。  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限价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保障性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7、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四)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  (五)保障性住房售房款;  (六)保障性住房购房人上市交易缴纳的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七)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款;  (八)捐赠资金;  (九)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下列支出:  (一)新建、改建、回购、收购保障性住房;  (二)

8、保障性住房分配之前所需的维护和管理;  (三)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支付发放租赁补贴所需资金。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支出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租金收支,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三章 申请和分配    第十四条 具有新罗区城镇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赁或购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在龙岩市区工作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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