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在实务中会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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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在实务中会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法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在实务中会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法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在实务中会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  1、规则规定: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其强调了两个事项,“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  因为法定资产损失的申报扣除期为实际申报的年度,故而没有追溯期的概念。这边注意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即为实际申报的年度。  2、我们对于这句法规进行正常的拆解。  的年度申

2、报扣除。  查询“且”字的释义及用法,这边的“且”字应表示的意思:“尚,还,表示进一层”。  查询“的”字的释义及用法,这边的“的”字应表示的意思:“修饰语用来说明中心词的属性”。  逗号:逗号,表示一句话中间的一般性停顿间隔。  说明:“年度”的定语限定为同时满足“提交证明资料”、“会计已作损失处理”。  3、年度存在差异的情况分析  因为会计已作损失处理,其满足的会计准则的要求、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这个是满足税收法规的要求,两者在两个不同体系下,是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根据上文解释的拆分,如果不能同时

3、满足条件,不得税前扣除,这让思成特别的困惑。  具体分析:  1)规定分析  会计上损失的定义:  基于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损失中,在会计处理中可能计入当期损益,也可能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税法上损失的定义:  税法上《实施条例》的第三十二条中解释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

4、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通过对比,税法上的损失应该是包括会计“损失”中计入损益中的部分,同时还涵盖了会计中“费用”的部分内容。  2)具体举例分析:  假设一个案例:A企业替其他合作的B公司承担了对C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并被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该合作的B公司目前已是空壳公司,有资料和证据可以支撑会计师作出无任何可执行的财产等预期未来无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判断。但目前A和B公司的官司正在进行中,尚未结案。  会计分析:此时该事项已不满足会计上确认一笔资产的定义。那么此时会计上的处理为一项计入当

5、期损益的损失。  税法分析:而税法上,根据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属于自然灾害、战

6、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此时,因为案件尚未结案,以及强制执行的结果也无法得到官方文书,此时证据是不够充分的。  综述  那么此时就会出现会计上确认损失的年度和税上可以提供资料存在了年度差异。因为法定损失为申报扣除,其扣除期间为申报期,此时根据法规的规定,此时其不满足会计已做损失处理的年度。此时其损失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此时矛盾会比较凸显的,这样分析下来。如果按照其要求进行征管,并且不得税前扣除,是违背税收上位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第八条规定。  PS:有的人盆友提出了,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时

7、,做其他应收款,同时在全额计提坏账是不是就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呢。等到核销时再进行损失申报。就可以避免此类问题的出现。  个人观点是这样:就会计而言,此项操作是特别打脸的行为。确认其他应收款,此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这个属单项计提减值,需原因的,原因就是很可能收不回来。既然都很可能收不回来,就不满足会计上对于资产的确认,既然都不能作为资产,就没有这样的处理。  如上分析为思成个人分析,请盆友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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