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务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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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务提示       转眼又到岁末,有的企业会计同仁已着手准备年终会计决算,有的企业会计同仁已开始准备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资料。笔者在此就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务过种中的重要问题略作提示。  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扣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八条对资产损失的扣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12号)第三十二条列举了资产损失的一般范围:“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进一步明确了资产损失的范围: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

3、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国税办函[2010]535号)在答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时,还明确:企业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真实存在,损失金额可以准确计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认定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上述资产损失都是可以申请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申报扣除的。  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扣除认定  我们通常所谈论的资产损失,可能

4、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处置损失与减值损失、主观损失与客观损失等,而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有明确的认定条件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对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一一做出了界定,不符合列举条件的或超过规定金额的部分是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

5、知》(国税发[2009]88号)还进一步明确了现金等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物资产损失等)、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认定的具体要求。  笔者提醒业内同仁,若企业发生了上述资产损失,要注意及时收集、整理、准备与该项资产损失有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这是资产损失认定环节必需的举证资料,用以证明资产损失发生的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  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计算方式  根据《企业所得税

6、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一般企业只有已经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才可以申请扣除。企业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应收账项、存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计提的减值准备则不允许直接在税前扣除,需先做纳税调增处理。  目前,我国仅允许部分特殊行业(如金融、保险等行业)的企业可以先按规定计提准备金扣除,实际发生资产损失时,先冲减已税前扣除的准备金,不足部分按实扣除。例如: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

7、号)规定,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可以按规定扣除。即以“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计算确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扣除额或纳税调增额。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

8、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需要注意的是除规定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以外的贷款以外,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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