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讲解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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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讲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解读)第一部分主要变化资产损失范围扩大至无形资产损失、各类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出售损失、企业自身原因及政策原因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因刑案原因或立案两年以上未追回资产损失等其他各类资产损失。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1、资产损失范围扩大:2、自行申报扣除审批扣除申报制3、增加以前年度未报损的处理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

2、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做专项说明进行专项申报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特殊原因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4、增加了汇总纳税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分支机构要双重报送,即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又要向总机构报送。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第一部分主要变化第一部分主要变化5、对报送资料细节的修订:如对各类资产损失确认证据提供时的具体要求进行细划。主要散落在具体条文中。6、增加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资料要求:企

3、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第一部分主要变化7、引入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1)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是企业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资产损失。(2)法定资产损失强调实际发生或未实际发生但符合办法限定的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可以在税前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8、将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统一起来无论是实际资产损失还是法定资产损失,

4、都要进行会计处理,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这样处理让企业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与会计处理年度一致起来,从而减少税会之间差异。第二部分具体规定第一节:资产损失的定义一、新旧文件对比根据国税[2009]88号文第二条的规定,资产的定义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资产的定义

5、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第二部分具体规定二、新旧文件差异分析(一)25号公告删除了国税发【2009】88号文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附加条件。原因是:1、“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资产本就表明了是与企业收入有关的,该项资产如发生损失,符合税前扣除相关性原则。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6、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如再强调“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多此一举。3、“免税收入”虽然不属于“应税收入”,但与“免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如再强调“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相互矛盾。(二)扩大了范围1、增加了“无形资产”损失可以扣除规定。25号公告将“无形资产”纳入资产损失范畴,88号文没有明确规定。由于88号文没有将无形资产损失列入,实务中存在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88号文没有提到无

7、形资产损失可以扣除,就不能在税前扣除(不合理);第二种观点认为88号文没有提到无形资产损失需要报批,那么就不需要报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第三种观点认为既然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中包括了无形资产,自然允许其损失经批准后在税前扣除。25号文明确了无形资产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避免了实际工作中的意见分歧。第二部分具体规定2、应收款括大了范围。包括了“各类垫款及企业间往来款项”,即包括了其他应收款项。3、将资产损失的扣除范围扩大至(1)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出售损失、(2)企业自身原因及政策原因而发生的

8、资产损失、(3)因刑事案件原因或立案两年以上未追回资产损失等其他各类资产损失,(4)新《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第二部分具体规定第二节:资产损失的类别1、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处置、转让资产发生的、合理的损失。实际资产损失必须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2、法定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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