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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行自主申报2011-7-1417:25 读者上传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下称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云南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发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就云南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
2、告指出,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再实行审批制度,改为由企业根据其资产损失的类型向主管税务机关自主实行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公告要求,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证据资料企业需完整留存备查。企业进行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时间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最迟不得超过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
3、下规定自行申报扣除: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二级及二级以下)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其上级机构;上级机构对所属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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