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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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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后抢劫罪的成立条件张明楷摘要客观上可能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大的财物,主观上具有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大财物故意的行为,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应当限定为犯第264条的盗窃罪、第266条的诈骗罪、第267条的抢夺罪,但只要可以评价为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行为,都可能再成立事后抢劫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对事后抢劫罪承担刑事责任。“当场”是综合表示时间与空间的概念;先前的盗窃等罪属于连续犯的情形,仅在最后一次行为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只能将最后一次行为认定为事后抢劫罪,不得整体评价为一个事后抢劫罪;前行为是诈骗罪时,欺骗行为
2、的当场与取得财物的当场,均属于“当场”;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不以具有伤害性质、伤害故意为必要,但需要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的对象,没有特别限制。不应将事后抢劫罪的主观目的限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窝藏赃物”中的“赃物”与先前所取得的“赃物”必须具有同一性;犯盗窃等罪后,为了灭口而当场杀人的,成立事后抢劫罪。关键词事后抢劫罪前提犯罪客观行为主观目的作者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3、定罪处罚。”此即刑法理论上所称的事后抢劫罪。事后抢劫罪的发案率较高,但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对本罪的成立条件仍然存在不同认识,需要展开进一步讨论。前提犯罪盗窃、诈骗、抢夺罪,是事后抢劫罪的前提犯罪。不过,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是犯盗窃、抢夺罪的行为成立事后抢劫罪;犯诈骗罪进而成立事后抢劫罪的情形,比较少见。关于前提犯罪,有三个争论问题值得讨论。一111—法学家2013年第5期(一)“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否以盗窃等行为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为前提?在我国,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成立,原则上以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为前提(也有例外情形),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小财物的行为,通常并不成立犯罪,但是,抢
4、劫罪的成立不以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为前提。于是,出现了长期争论的问题:行为人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小的财物时,出于窝藏赃物等法定目的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是否成立事后抢劫罪?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刑法要求盗窃等行为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才成立犯罪时,只有当行为人取得的财物数额较大,才可能成立事后抢劫罪。但不同学者所持的理由并不完全相同。有学者将事后抢劫罪理解为所谓转化犯,即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行为时,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变化,致使对该行为应当按另一重罪论处的情形,这种转化犯是从轻罪到重罪、从此罪向彼罪的转化,而不是由一般违法行为向犯罪行为的转化。所以,先前的盗窃等行为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时,才
5、能转化为抢劫罪。①在本文看来,这种观点难以成立。首先,一般所称的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原本打算或者已经着手实行此罪,但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相关情况的变化,行为人改为实施彼罪的情形。如行为人甲原本打算实施盗窃行为,但人户后发现户中有人,便以暴力抢劫财物。但是,刑法第269条所规定的情形显然不是所谓转化犯。例如,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原本并不当然成立抢劫罪。既然如此,就不能认为只是由于行为人主客观条件的变化,而转化为抢劫罪。其次,通常所称的转化犯,并不依赖刑法的特别规定,就可以按后实施的重罪论处。如将上例中的甲的行为认定为普通抢劫罪,并不依赖于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再次,如果
6、说事后抢劫罪是一种所谓转化犯,就意味着前行为是盗窃等行为,后行为本身成立普通抢劫罪。但是,事后抢劫罪中的后行为,并不独立构成普通抢劫罪。最后,倘若持上述观点的人在其他意义上使用转化犯的概念,就必须说明一种盗窃行为何以转化成抢劫罪,转化的根据何在,为什么要求前行为已经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但持上述观点的学者并没有说明。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实际上是法律拟制。法律拟制的特点是,将原本不同的行为按照相同的行为处理(包括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正如德国学者所言:“法学上的拟制是:有意地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法定拟制的目标通常在于:将针对一构成要件(T1)所作的规定,适
7、用于另一构成要件(T2)。则其与隐藏的指示参照并无不同。不采取‘T1的法效果亦用于rI12’的规定方式,法律拟制:系Tl的一种事例。因为法律并不在于陈述事实,其毋宁包含适用规定,因此,立法者并非主张,rI12事实上与T1相同,或事实上为Tl的一种事例,毋宁仍是规定,对rI2应赋予与T1相同的法效果。为达到此目标,他指示法律适用者:就将T2‘视为’T1的一个事例。反之,假使法律不拟制将Tl的法效果适用于12,则即使rI’2实际上是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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