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2873877
大小:29.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9-22
《浅谈事后抢劫罪》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谈事后抢劫罪[摘要]事后抢劫是抢劫的一种特殊类型。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劫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263条规定定罪处罚。”这是有关抢劫罪转化形态的立法规定。我国关于事后抢劫罪的规定也得于此。从而得出事后抢劫罪在主体、行为等方面均与一般意义上的抢劫罪不同。本文从理论上对事后抢劫罪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以便于其更好地应用于我国的司法实务工作。[关键词]事后抢劫主体既遂未遂[中图分类号1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1009-5349(2014)01-0006-02一、事后抢劫罪的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
2、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263条规定定罪处罚。”从这一规定出发,理论界从而得出了关于事后抢劫罪的相关规定。不同国家对于事后抢劫罪的规定都不尽相同。“如越南刑法第155条规定,盗窃他人财物并'行凶逃跑'的,是盗窃的一种加重法定情形;保加利亚的刑法明确把事后抢劫规定在抢劫罪中;而德国刑法则把事后抢劫罪作为一项罪名。日前,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也采取与德国类似的做法/[1]大多数国家刑法对于事后抢劫罪均做了规定,但是这种爭后抢刼罪与刑法规定的一般意义上的抢劫罪是不同的,从严格意义上讲,它
3、并非普通的抢劫罪,理论界上认定它为法律所拟制的一种抢劫罪。[2]大体来看,我国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普通的抢劫罪是先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來对抗被害人,然后再抢夺其财物。但是事后抢劫罪却与之相反,先抢夺被害人的财物,再对其实施暴力行为。总的来看,二者好像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差异。但深究來认识普通抢劫罪与事后抢劫罪,会发现二者述是有差异的,理论界事后抢劫罪作为抢劫罪的扩张规定,在日本刑法判例中规定,将它与昏醉抢劫罪统称为“准抢劫罪”。二、事后抢劫罪的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可得出事后抢劫罪的主体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犯罪主体,而是“特殊主体”。理论界普遍认为,该“特殊主体”也就是盗窃犯,
4、即已经实行了盗窃行为的犯罪行为人,但不追究他所实行的盗窃行为是否既遂。其他财产犯罪人不能成为事后抢劫罪的主体,因此,事后抢劫罪的人抢劫财物后,为了保护赃物、逃避逮捕或者湮灭罪证,而于行为时使用暴力、胁迫的,就构成抢刼罪与暴行罪或胁迫罪。[3]关于事后抢劫罪是否属于身份犯,理论界存在很大争议。构成身份犯说认为,事后抢劫罪属于身份犯。因为盗窃犯以外的财产犯罪人,为了保护赃物、逃避逮捕等而实施暴力胁迫的,并不能成立抢劫罪。参考H本刑法的规定,事后抢劫罪中的“盗窃”,不是指盗窃这一实际行为,而是指作为行为主体的盗窃犯罪行为人。根据这种说法,犯罪人如果不具有盗窃犯人的身份,尽管为了防止非法
5、所得财物被抢夺,或者为了免受逮捕或者掩藏犯罪证据,从而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也都不构成事后抢劫罪。构成这一观点的原因,是将“身份犯”这一概念从广义上理解得出的,可以参考日木昭和二十七年九月十九日《日木最高裁判所刑事判例集》(第6卷)笫1083页关于其的解释,“身份并不限于男女性别、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亲属关系、具有公务员资格之类的关系,而是泛指一切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犯人关系的特殊地位和状态[4]非身份犯说认为,事后抢劫罪不属于身份犯。由于事后抢劫是抢劫的一种特殊类型,从而事后抢劫罪与抢劫罪有相同之处,都是一定程度上的财产性犯罪或贪利犯,理所应当将是否取得财物作为该罪既未遂的标准。
6、根据理论界关于事后抢劫罪的概念,事后抢劫罪是非法取得了财物后为了避免财物被夺回而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因此,事后抢劫罪的既未遂只能根据盗窃的既遂未遂决左。[5]笔者认为,将事后抢劫罪理解为,盗窃罪与暴行罪、胁迫罪的结合犯比较恰当。具体来说,在事后抢劫罪中,盗窃与暴行、胁迫一起成为该罪的法益侵害的内容;并且,在与抢劫罪、抢劫未遂做相同处罚的事后抢劫罪、事后抢劫罪未遂中,要求实际实施了暴行、胁迫等行为;此外,对于事后抢劫罪是针对财务的犯罪,事后抢劫罪的既遂、未遂就理应取决于盗窃的既遂、未遂。从而综合来看,仅参与了暴行、胁迫的后行为行为人的罪责,就取决于是否成立承继的共犯。按照承继共犯
7、的否定说,就不过是追究其行为的暴行罪、胁迫罪的共犯的罪责。三、事后抢劫罪的行为事后抢劫罪中实施了暴行、胁迫,必须是由于防止财物被追冋的目的,或者出于逃避代步的目的,或者是出于湮灭罪证的H的。事后抢劫罪中的暴行、胁迫,必须与抢劫罪屮的暴行、胁迫处于同等程度(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换句话说,必须达到足以压制追回财物或者逮捕行为的程度。这种暴行、胁迫的对象不必是盗窃罪的被害人,也可以是目击犯罪行为而追踪來的第三人、警察等。问题的关键是,关于事后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行为发生的时间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