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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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后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再认识: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罪处刑。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往往会为了摆脱被害人或者他人的追捕而实施一定程度的暴力行为,所以,对其暴力程度的认定成为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关键。  关键词:抢劫;事后抢劫;暴力  :D924文献标志码:A:1002-2589(2012)33-0087-02  一、案例及观点分歧  案例一:2011年6月1日晚,犯罪嫌疑人孙某至淮安市淮阴区新

2、渡乡佟洼村七组马某家实施盗窃,在盗得3只母鸡时,被惊醒后的马某发现并追赶。孙某在逃跑过程中用右胳膊肘捣击马某,使马某跌倒在地,致马某两手和两膝附近多处软组织挫伤及左侧腕关节活动受限。经鉴定,马某的伤情属轻微伤,被抢母鸡价值人民币113元[1]。  案件二:45岁的左某是河南信阳人。去年12月4日,他和同乡徐某骑车来到舵落口大市场盗窃。看到20区一家门店里只有一个女老板在,徐某假装买门,跟老板章女士谈价钱,左某则溜进章女士的办公室拎走一个手提包(包内财物价值近两万元)。他刚出了门,就被章女士发觉。章女士边追边喊,来

3、市场买东西的市民项先生奋力追了出去。两人几度纠缠,项先生终于在浙江永康商会门口把左某死死抓住。左某见脱不了身,狠狠咬了项先生的手。但是项先生不光不松手,反而抱住他。围观的人把左某控制住,打了110[2]。  对于以上两则案例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上述两则案例应构成抢劫罪。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被害人轻微伤,符合转化型情节要件,应按《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理由是,犯

4、罪嫌疑人在盗窃过程中使用暴力情节较轻并没有达到转化型抢劫所要求的暴力程度,所以不构成转化型抢劫。  虽然我国刑法第269条明确规定了事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问题的把握不甚严谨,造成了诸多争议。本文试图对刑法理论中的暴力程度作一些必要的梳理,希望对我国刑法学的发展有所裨益。  二、事后抢劫罪的成立条件  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成立事后抢劫罪必须要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一)前提性条件  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必须触犯了“盗窃、诈骗、抢夺罪”,且只限于这三种财产犯罪。由于盗窃罪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

5、”,诈骗罪与抢夺罪也要求“数额较大”,故存在如下问题:是否包括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但数额没有达到标准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事实上尽管刑法的表述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事实上已经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既遂,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故意与行为。首先,“犯罪”并不意味着犯罪既遂,关于“犯罪”如果将其解释为完全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有责的行为,即达到了完成犯罪的程度,这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正确的。但是,关于“犯罪”的理解不可拘泥于现有的字面的含义,应该将其放入刑法的整个体系中去理解方

6、为恰当[3]。在此处,笔者认为,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即可,而不需达到犯罪的既遂状态。其次,事后抢劫包括为了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显然也包括了没有获得财物的情形。最后,抢劫罪的成立没有数额限制,故事后抢劫也不应有数额要求。因此,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已经着手实行,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是否达到了犯罪所要求的数额标准,只要符合本条认定的其他条件,都有成立事后抢劫罪的可能。  (二)时间条件  时间条件必须具有当场性,这里重点强调对“当场性”的准确把握,对于“当场”的

7、理解不能过于狭窄。暴力、胁迫等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然持续一定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间断的,也应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这里的“当场”应理解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现场或者刚一逃离现场即被人发现和追捕的过程中,即只要与犯罪行为现场紧密联系,没有间断的追捕途中也视为当场。此外,如果盗窃、抢夺犯罪完成后,在其他场合被人认出是犯罪分子或者销赃时被事: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罪处刑。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实施

8、了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往往会为了摆脱被害人或者他人的追捕而实施一定程度的暴力行为,所以,对其暴力程度的认定成为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关键。  关键词:抢劫;事后抢劫;暴力  :D924文献标志码:A:1002-2589(2012)33-0087-02  一、案例及观点分歧  案例一:2011年6月1日晚,犯罪嫌疑人孙某至淮安市淮阴区新渡乡佟洼村七组马某家实施盗窃,在盗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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