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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8
《段波民法讲义背诵版 第7周(债法总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保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段波YY讲民法每周五晚上八点半在频道43063566进行——本讲座为公益讲座,感恩万国,回报学员段波民法讲义背诵版第七周:债法总论——六十天通关策略专用一、债法概述1.债(合同)的相对性的体现:①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影响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②第三人过错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2.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保全分包预登记、买卖不能破租赁3.债权平等性的两项例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破产债权中的劳动债权4.区分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前提必须是有标的物的债,即财物之债,而不包括劳务之债和货币之债。5.种类之债可以替代履行
2、,特定之债只能损害赔偿6.连带之债的基本规则:对内按份、对外连带7.简单之债与单一之债的区别:单一之债看主体,简单之债看行为8.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如假一罚十、设立幸运奖、免费游园(特别提示:悬赏广告在司考中的定性为要约。)二、无因管理之债1.三项构成要件:①无法定或约定义务②管理他人事务③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2.三项特例:①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误信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误信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成立不当得利②主观为他人,客观为自己——误把自己事务当作他人事务
3、(假想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③主观为自己,客观为自己——不构成无因管理3.管理人三项权利:必要费用请求权、所负债务请求权、所受损害请求权4.管理人三项义务:适当管理义务、通知报告义务、移转管理成果的义务。5.无因管理的三个需要注意的考点:①不要求有实际受益的后果②既为他人利益,又为自己利益——构成无因管理③无因管理之债的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三、不当得利之债1.构成不当得利的特例:(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双方返还:段波新浪微博:http://weibo.com/51k360;段波老师学法网博客:http://home.x
4、uefa.com/322732万国学校网址:http://www.wanguoschool.net/publish/portal1/段波YY讲民法每周五晚上八点半在频道43063566进行——本讲座为公益讲座,感恩万国,回报学员(2)添附:取得添附物的一方应当给对方以补偿(3)侵权行为:无权处分他人之物、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无权出租他人之物、(4)非债清偿2.不构成不当得利的特例:反射利益、强迫得利、道德义务之履行、清偿未届期的债务、不法原因之给付、已过诉讼时效之给付3.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5、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4.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第一种情况:不当得利没有灭失——无论受益人是否恶意,都需要返还所受利益第二种情况:不当得利部分或者全部灭失——如果受益人善意,返还现存利益第三种情况:不当得利部分或者全部灭失——如果受益人恶意,返还所受利益四、保证1.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没有先诉抗辩权;当事人无约定时推定为连带保证。2.连带共同保证的考点:清偿无顺序(债务人、保证人均可),追偿有顺序(先追债务人)。3.保证期间是保证债权从不确定变得确定的期间,在此期间,通过债
6、权人的表态来表明是否追究保证责任。在此期间,如果债权人未表态则放弃了追究保证债务的权利;如果债权人表态追究保证责任,则保证责任确定,将迎来保证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4.怎样表态:对于一般保证,须向债务人起诉或者仲裁,对于连带保证,须向保证人主张权利。5.保证期间的起算: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算;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6.保证期间的期限:①有约定的依约定②无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③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
7、、延长④约定过短——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适当延长——→6个月段波新浪微博:http://weibo.com/51k360;段波老师学法网博客:http://home.xuefa.com/322732万国学校网址:http://www.wanguoschool.net/publish/portal1/段波YY讲民法每周五晚上八点半在频道43063566进行——本讲座为公益讲座,感恩万国,回报学员⑤约定过长——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适当缩短——→2年7.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衔接①一般保证中保证债权诉讼时效起算
8、时点——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②连带保证中保证债权诉讼时效起算时点——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8.“三条线”各自的意义及其后果图一: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运行主债务履行期限届至主债权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保证人可以援引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保证期间(6个月或两年)保证期间届满之前如果债权人未对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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