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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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讲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法定之债)《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132.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口J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小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无因管理要件及类型图(法定之债)①管理他人事务正当无因管理②(有管理意思v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①管理他人事务推知的意思无因管理③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要件)管理利彳本人且不违反本人不正当无因管理述具冇管理意思v(不是无因管理)③无法定或

2、约定义管理不利于木人或违反木人明示或可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权利,负有义务。一、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四:①管理他人事务;②具有管理意思(管理人知道管理的系他人事务,并愿意将管理所得利益归属于他人);③无法定或约定义务④事务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并只不违反木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1.管理他人事务(1)事务①可以是财产性事项,亦可为非财产性事项;②可以是继续性事项,亦可为一次性事项;③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亦可为事实行为。须注意:

3、下列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①违法事项。②不能发牛债之关系的纯粹道徳、宗教行为或好意施恵行为。③依法必须由木人亲自办理的事项(如登记结婚、诉讼离婚)。④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项(如放弃继承权;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⑤单纯的不作为。(2)他人①他人须特定,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若管理的系不特定多数人的事物,则不成立无因管理。但是一个管理行为可以同时成立数个无因管理之债。②只要是为了他人利益,管理人即使对本人发生误认,不妨碍就真实的木人成立无因管理。(3)管理管理行为包插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①无论管理行为属于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管理事务的承担木身均属于事

4、实行为,不要求管理人貝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具有管理能力,均可实施无因管理)。②管理人为管理实施法律行为时,可以自己名义为之,亦可以木人名义为之。以木人名义为之构成无权代理的,无因管理的成立不会因为无权代理而受影响。(在管理过程中实施法律行为的,要求管理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实施的法律行为时没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为照样是效力待定的(或无效);但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或无效)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即便管理人是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他具有管理的能力,他依然可以实施有效的无因管理)(管理人实施

5、无权代理,只要其行为符合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权代理并不影响无因管理Z债的成立。)【例】甲出外打工,因梅雨季节将至,邻居乙擅以卬的名义向内借钱3000元,将卬漏雨的屋顶修缮。①乙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若甲拒绝追认,甲、丙间借款合同不能生效。②无因管理不因无权代理而受影响。③乙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构成要件,乙有权请求甲补偿修房支出的3000元。④法律行为和无因管理井水不犯河水。1.具有管理意思(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金子般的心”管理意思,指具冇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又称为:为了他人利益)。即管理人认识其所管理的,系他人事务,并欲使管理事务所牛的利益归于他人(本人

6、)。注意两点:(1)为自己而管理他人事务,缺乏悸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其情形冇二:①明知系他人事务,仍作为口己事务管理(不法管理)。②误将他人事务作为自己事务管理(误信管理)。(2)为他人利益,兼为白己利益,仍町在为他人利益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2.无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人对于管理他人事务须无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①管理人出于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自然不成立无因管理。②管理人超出法定或约定义务范围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的,可(就超出部分)成立无因管理。③管理人不具有管理之法定或约定义务,但管理人课以为具有义务,并因此管理他人事务的,欠缺管理的意思,不

7、成立无因管理(可成立不当得利)。4•管理事务的承担,利于木人,月•不违反木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1).所谓利于本人,指管理事务之承担,对本人实质有利,客观有益。所谓明示之意思,指木人事实上已表示之意思。所谓木人可得推知之意思,指以管理事务在客观上加以判断之本人应有的意思。(2).三个例外:管理人对事务的管理虽违反木人明示或口J得推知的意思,但于三种情形仍成立正当的无因管理:①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包括公法上的义务(如缴纳抬税)和私法上的义务(如修缮他人具冇危险性的建筑物))。②为木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③本人之意思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如乙肌止甲跳崖自杀)。

8、二、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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