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对抗主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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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静程.若制经纬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对抗主义孙晓张振亚摘要:物权变动以公示为原则,特殊动所有人首先与第一买受人乙成立了买卖权保护为代价,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产既具有一般动产流动性大的特点,同时具有该特殊动产的有效合同,甲将该特殊动产的,丙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的所有权具有价值较大的不动产性质,为满足特殊动产这些交付给了乙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优先乙取得所有权的效力。因而,物的所特性,《物权法》要求其公示为交付产生物权变后,甲又与善意第三人丙订立合同,合同有权只有两种可能:(1)丙构成善意取得,动的效果,登记产生对抗的效果。究其根本在约定丙取得

2、该特殊动产上相应的物权。丙为物的所有权人,乙丧失该物的所有于交付后占有推定的公示效力和登记簿记载特殊动产所有人甲第一买受人乙权:(2)丙不构成善意取得,乙为物的所有权利推定的公示效力。因而,登记对抗的实质f物权变动的第一相对人)第二物权人。何种条件下的丙方可充足其优先是对物权变动相对人未为登记时善意第三人权取得者丙(物权变动的第二相对人)实际权利人取得所有权,是善意取得构成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优先取得物权的提醒;在要件需要进一步阐释的问题。一、登记对抗效力中善意物权变动的第一相对人先登记未交付的情形第三人取得物权的类型二、特殊动产登记对抗效下,登

3、记可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且具有对抗力的实质力。特殊动产之上可设立所有权、用益物关键词:物权公示;特殊动产;登记对抗权、担保物权,我们依照物权变动第二相由于不可共存的物权变动不可回避主义;善意取得对人丙取得的物权与物权变动第一相对出让人的第二次物权变动是有权还是无人乙取得的所有权的兼容性为标准区分,权处分的性质,因而我们以物权变动的第物权法第23条规定了动产物权以交将丙取得的物权分为可共存的物权与不二相对人取得所有权为限进行讨论。关付作为物权变动的标志,第24条规定了可共存的物权。其中可共存的物权包括于特殊动产“一物数卖”第一买受人交付特殊动产的

4、登记对抗主义。关于两条款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不可共存的物权指未登记产生对抗效力的本质,文章围绕以的关系不同学者有不同看法:(1)有学者所有权。《物权法》23条明确规定了特殊动下模型对以下几种理论观点进行讨论。主张24条是23条的特殊规定。23条实则产交付产生物权转移的效力,因而第一买出卖人甲第一买受人乙(交付未规定了动产物权变动的标志一交付,24条受人乙在交付后虽未经登记,但已经产生登记)是在23条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特殊了物权变动的效果,乙取得了该特殊动产第二买受人丙(善意第三人)动产交付发生物权转移,登记产生对抗效的所有权,不产生针对善意

5、第三人的对抗1.善意第三人取得否认权说力。(2)有学者主张24条是对23条的例外效力。在取得可共存的物权时,因为乙未台湾学者史尚宽主张:特殊动产未登规定。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不必遵循23登记不得对善意的丙产生对抗效力,因而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此观点,甲条的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定。特殊动取得该所有权的乙必须负担设立在其所依据与乙签订的有效的合同将特殊动产产物权的变动在作为债权合意的合同生享有的特殊动产上的可共存物权的不利交付给乙,此时虽未经登记但乙已经取得效时即发生。第二种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负担。由于所取得物权的可共存性,似乎了所有权,并且此所

6、有权的对世效力亦可脚的:首先,从体系解释的角度上,特殊动避开了丙是基于出卖人甲对该特殊动产及于丙。但善意第三人丙可通过否认权产的物权变动规定在《物权法》第二章“动的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而取得该物权的积极行使取得该特殊动产的所有权;若产交付”一节,显然是把特殊动产规定在的问题。丙不积极行使该否认权,则丙不得主张取动产物权变动之中作为特殊的动产物权在丙取得不可共存的所有权时,此时得所有权。这种情形的出现显然违背了“变动,适用交付发生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出卖人甲对该特殊动产的处分性质就成一物一权”的基本原理,依然无法解释第定。其次,《物权法》在对合同生效

7、即发生了不可回避的问题:若其为有权处分就意二买受人丙是基于出卖人甲的有权处分物权变动效力的规定都直接予以说明,如味着,丙是基于权利人的处分行为而取得还是基于其无权处分取得了所有权,善意第129、158、188、189条。因而特殊动产所有权,因而此时丙取得该物权仅需有效第三人否认权的来源亦无任何理论依据,的物权变动必须以有效地合同加交付的的合同加甲的交付行为即可。在丙同样相对乙、丙的善意第人丁亦可能依此理行为为前提。未为登记的情况下,此时同一特殊动产之论获得不具对抗效力的所有权,这显然不《物权法》25、26、27依次规定了动产上实际上产生了两个所

8、有权,所有权人乙利于交易秩序的安全。的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因而特和丙任何一人先为登记即可取得对抗对2.知悉该事者有效说殊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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