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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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一、基本情况湖北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注册资金1000万元,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7月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该企业主要生产商品混凝土销售,型号有:C1,C15,C20,C25,C30,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征收率为6%,该企业由东西湖区局流芳税务所管辖。二、疑点问题分析(一)商品混凝土纳税人生产情况通过调查分析了解商品混凝土的工艺流程是:生产商品混凝土的主要是将原料:水、水泥、石料、砂、粉煤灰加减水剂、膨胀剂进行搅拌形成商品混凝土,由于税法规定生产商品混凝土企业采取简

2、易方法征收,尽管生产混凝土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但不允许对购进的原材料进行进项抵扣,所以生产商品混凝土企业不需要在原料购入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了解,混凝土的生产流程一般如下:原料配比混合——搅拌——送工地浇灌全部原料为:水泥、石料、砂、减水剂、膨胀剂加水动力:电。成品不能久放,一般不超过5小时,所以不存在有存货,但有损失的现象。不同产品的电耗基本相同,不同产品的直接人工工资基本相同。(二)行业生产相关指标分析根据对商品混凝土生产行业的生产情况了解,每生产一立方商品混凝土的原料配比稍有不相同,采取模型分析法对采集该企业基础数据归纳汇总,运

3、行投入产出比进行测算和运用电耗、水、直接人工工资等数据进行分析,初步得出如下结论:一是不同品种的商品混凝土所耗用的水、电、直接人工工资基本相同,上下浮动10%左右。二是原材料和销售数量难以监管。三是每一型号之间的价格基本相差10元。鉴于以上情况,确定以上水耗、电耗、直接人工工资为主来测算生产量核实销售收入。(三)以水电费缴费凭证、工资进行分析1、评估期生产(销售)量(立方)=评估期间用电量(或金额)/生产每立方所耗用电量(或金额)。评估期生产(销售)量(立方)=评估期间用水量(或金额)/生产每立方所耗用的水量(或金额)。2、直接人工工资核

4、定法以评估期直接人工工资额为依据进行测算。评估期生产(销售)量(立方)=评估期间直接人工工资额/生产每立方所用直接人工工资。该企业生产每立方混凝土水、电、直接人工耗用表项目每立方实际耗用每立方实际金额说明电2.70度4.833元每度电价1.79元水该企业水费由村代收,数据不实,所以未计直接人工13.00元(四)主要问题通过对该企业的情况分析,结合本地区混凝土行业的具体情况,参照有关数据,该企业可能存在电耗、水耗、直接人工工资方面与生产(销售)不匹配的问题。三、约谈举证根据发现的疑点,按规定程序下达《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对财务人员进行约谈

5、。约谈主要是对该企业开业九个月来的生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财务核算情况,对电耗、水耗、直接人工等情况进行了解。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积极的配合,但在回答中财务人员反映由于去年冬天受雪灾影响市场处在停产状态,在回答电费时含糊不清地表达存在车间用电与生活用电合用的现象,对财务制度和说法差异理解不透的问题。根据约谈情况评估人员计划进行实地调查。四、实地调查经过批准,评估人员下达了《税务调查核实通知书》,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车间用电和职工生活用电并未合在一起,二是单独计量,批购股人员对企业的水费、电费、直接人员工资的记账凭证进行了核对,该企业在评

6、估期内共耗用电37,025度,电费66,274.75元,水费5,033.5元,直接工人工资178,000元,工资采用固定工资(没有实际计件).按照企业实耗电量,依照测算标准初步测算:生产(销售)量为37,025度/2.7度(生产每立方消耗量)=13,712.96立方。按照直接人工费工资测算生产(销售)量为:178,000元/13元(生产每立方工资)=13,692.3立方。企业申报销售量为12,067.09立方(按平均单价240元/立方)与评估数约差1,635.54立方(加权平均数)。经过数据核对,纳税人解释:有521.4立方用于本企业基建

7、工程(不含税价113,133.96元),有920立方是货物发出暂未收款而未申报纳税(不含税价208,301.89元),另有12.74立方是应收账款未申报(不含税价29,148.58元)。此外,因计算时采用平均价所以误差65.4立方。五、评估认定处理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商品用于在建工程视同销售,按照责权发生制原则,货物移送时应确认收入。故应补税为:(113,133.96+208,301.89+29,148.58)×6%=21,035.07元。以上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及时入库。对于纳税人隐瞒收入并按实际结转了成本的事实督促企业减调亏损(

8、该企业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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