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403-地尔汉宇-补充法律意见书6

300403-地尔汉宇-补充法律意见书6

ID:5326904

大小:198.24 KB

页数:6页

时间:2017-12-08

300403-地尔汉宇-补充法律意见书6_第1页
300403-地尔汉宇-补充法律意见书6_第2页
300403-地尔汉宇-补充法律意见书6_第3页
300403-地尔汉宇-补充法律意见书6_第4页
300403-地尔汉宇-补充法律意见书6_第5页
资源描述:

《300403-地尔汉宇-补充法律意见书6》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第六次补充法律意见书致: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律师已于2011年9月27日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在其后出具了五次《补充法律意见书》。根据《公

2、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十条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要求,本律师对发行人目前所涉专利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承诺和声明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前五次《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前五次《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修改和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前五次《补充法

3、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一、关于雷利电机、赵守益分别对永磁同步电机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涉案件的1进展情况(一)案件情况1、雷利电机于2011年9月6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员会”)对发行人所持永磁同步电机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涉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参见本所第五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复审委员会2012年3月31日作出的第1834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18342号决定”)已经北京第一中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的(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2107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2

4、107号判决”)判决予以维持。目前,2107号判决已经生效。2、雷利电机、赵守益分别于2012年8月13日、2012年11月23日向复审委员会对永磁同步电机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涉案件,复审委员会在合并进行口头审理后,已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第2013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20138号决定”),决定维持永磁同步电机专利有效。其后,雷利电机因不服20138号决定,向北京第一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北京第一中院撤销20138号决定。北京第一中院已受理该案,并于2013年3月28日向发行人发出《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案号为[2013]一

5、中知行审前字第441号,以下简称“441号案”),通知发行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该案诉讼。目前,北京第一中院尚未确定441号案的具体开庭时间,相关案件仍在审理当中。(二)经核查,本律师认为:1、441号案审理期间,永磁同步电机专利仍由发行人合法持有,发行人占有和使用永磁同步电机专利不会受到任何不利影响。2、发行人所持永磁同步电机专利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和复审委员会两级审查,复审委员会已先后两次作出维持永磁同步电机专利有效的决定,且18342号决定已经北京第一中院2107号判决予以维持,发行人持有永磁同步电机专利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上述案件不构成本次发行

6、上市的法律障碍。二、关于雷利电机起诉发行人侵犯专利权案件及发行人对雷利电机相关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所涉案件的进展情况(一)案件情况1、雷利电机起诉发行人侵犯专利权案件(以下简称“侵权案”)情况2013年4月,雷利电机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起诉发行人、常州倍科电器有限公司、南京白下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认为三被告在没有经2过雷利电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和销售涉嫌侵犯雷利电机持有的名称为“洗衣机排水泵的低噪声泵壳”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0920230820.4,以下简称“低噪声泵壳专利”)的产品,侵犯了雷利电机的权益,要求

7、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2013年5月,雷利电机向南京中院申请将前述请求赔偿金额增加至2,000万元。2013年4月,雷利电机向南京中院起诉发行人、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以及乐购仕(南京)商贸有限公司,认为三被告在没有经过雷利电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和销售涉嫌侵犯雷利电机持有的名称为“一种排水电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20531380.9,以下简称“排水电机专利”)的产品,侵犯了雷利电机的权益,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2013年5月,雷利电机向南京中院申

8、请将前述请求赔偿金额增加至5,000万元。发行人在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上述案件材料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