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下的无单放货机制评析

《鹿特丹规则》下的无单放货机制评析

ID:5324530

大小:252.38 KB

页数:2页

时间:2017-12-08

《鹿特丹规则》下的无单放货机制评析_第1页
《鹿特丹规则》下的无单放货机制评析_第2页
资源描述:

《《鹿特丹规则》下的无单放货机制评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界论坛《鹿特丹规则》下的无单放货机制评析印婧摘要:现代海运发展过程中,无单放货现象大量存在,并有愈演愈烈之势,成为提单制度的一大顽疾。《鹿特丹规则》在提单制度上最大的突破是正视航运业无单放货的现状,及时呼应航运业变革的新需求,对“无单放货”行为合法性作了开放性的规定。《鹿特丹规则》试图设计一套合理的制度使无单放货合法化,其无单放货的规定与当前航运实践中的习惯做法根本不同,对中国《海商法》的修订产生影响。关键词:提单;无单放货;《鹿特丹规则》;不可转让运输单证;可转让运输单证2009年9月23日《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

2、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输单证中没有载明必须交单提货,此时是否必须凭单放货的问题。目前约》(以下简称《鹿特丹规则》)在荷兰鹿特丹签署,美国、八个欧洲普遍观点认为,根据新公约第45、46条的规定,记名提单如果注明必国家和七个非洲国家总共十六个国家已经签署了该公约。一旦该公约生须要凭单交货的,就一定要凭单交货。反之,如果没有注明,只要验明效,海上货物运输将进入到“鹿特丹”时代。该公约是当前国际海上货记名收货人的身份,就可以放货。因为目前各国对此分歧较大难以统物运输规则的集大成者,在海运的各个方面都有创新,尤其针对目前一,所以

3、公约有意回避正面规范,而通过鼓励当事人运输单证中载明“无单放货”问题,引入了控制权理论。“必须交单提货”的规定来避免争议。《鹿特丹规则》在提单制度上最大的突破是正视航运业无单放货的二、可转让运输单证时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责任和免除现状,及时呼应航运业变革的新需求,对“无单放货”行为的合法性作了《鹿特丹规则》对现行制度的突破,就是明确规定“可以不提交运开放性规定。该规定在公约制订过程中广受瞩目,经参与方多次讨论,汇集输单证交付货物”的可转让运输单证。《鹿特丹规则》第47.2条规各方意见,反复斟酌修订而成。鹿特丹规则不按照

4、以往的思路,将提单放人定:“在不影响第48.1条的情况下,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可转让电子到运输单证的分类中。《鹿十导丹规则》中,运输单证分为两类:可转让的运运输记录明确规定可以不提交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交付货物的,适输单证(negotiabletransportdocun'lcnt$)和不可转让的运输单证(norl—用下列规则”,下列规则就是关于可以免除无单放货责任的情形。negotiabletransportdocuments)。此外还有一种电子运输记录(electronic首先,《鹿特丹规则》第47.I条原则性

5、规定,在签发可转让运输transportrecord),既包括可转让的也包括不可转让的。单证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情况下,如果单证持有人提交了可转让运根据《鹿特丹规则》第1条的规定,“可转让运输单证”是指通过输单证或者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就有权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向承运人“可转让”或者“凭指示”之类的词语,或者通过该单证所适用的法律主张提取货物。这种单证持有人如果是指示单证和不记名单证持有人,承认具有等同效力的其他适当词语,表明货物已经交运并应按照托运人还需要适当表明其身份;或者如果是电子运输记录的持有人,需要经程的

6、指示或者按照收货人的指示交付,或者应交付给持单人,并且未明确序证明。也就是说,承运人要完成自己合同项下交付货物的义务,只有声明其为“不得转让”的运输单证0。实际上,这项定义就是指传统的凭单交货,否则就需要承担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凭指示提单以及空白提单。其次,《鹿特丹规则》第47.2条为无单放货创设了例外条款,允《鹿特丹规则》对不可转让运输单证的定义非常简单,就是“不可许承运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不凭单放货。根据《鹿特转让的运输单证”(《鹿特丹规则》第1条第l6项)。对此,笔者的理丹规则》第47条第2款的

7、规定,新制度的运行流程如下。第一,提单解是,除了传统的可转让的记名或凭指示、空白提单外,只要能够作为明确规定,承运人可以在收货人不提交运输单证的前提下向其交付货货物收据或者运输合同证明的运输单证,都可以称为不可转让的运输单物。第二,货物到港后,如果承运人经合理努力无法确定持单人,或者证,如记名提单、海运单、收货待运单等运输单证。持单人接到通知而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提货,承运人可以请求托运人就《海牙规则》、《海牙一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都没有对记名货物交付进行指示;如果经合理努力无法确定托运人,承运人可以请求提单做

8、出详细的规定,在实践适用中比较混乱。《鹿特丹规则》第一条单证托运人进行指示(托运人和单证托运人统称指示人)。第三,指示第14款:“运输单证”是指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签发的单证,该单证:人发出指示,承运人据此交付货物,即解除其在运输合同下的交货义(a)证明承运人或者履约方收到了运输合同下的货物;并且(b)证明务,即使没有收回可转让运输单证。承运人可以向指示人要求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