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券交易案件疑难问题研究——浅谈“老鼠仓”行为的刑法规制

非法证券交易案件疑难问题研究——浅谈“老鼠仓”行为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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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官论坛《犯罪研究》2010年第1期非法证券交易案件疑难问题研究——浅谈“老鼠仓"行为的刑法规制俞燕导言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称修正案(七)),对刑法中涉及贪污贿赂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公民权利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犯罪的一些条文作了修改,并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其中一处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修改即是将“老鼠仓”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修正案(七)在第180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

2、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我国刑法第184条第四款所规制的对象便是民间俗称的“老鼠仓”行为。一、“老鼠仓”犯罪的立法背景我国1997年刑法对证券期货犯罪作出了规定。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我国刑法针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也作了相应调整,对其

3、中一些严重危害资本市场秩序、破坏社会诚信、社会危害性严重的行为进行规制,如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等。这些刑法规制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增进社会诚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基金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了投资理财业务或者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手中拥有大量客户资金,将客户资金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是代客投资理财和客户资产管理的主要方式之一。这类金融机构的部分从业人员,利用因其职务便利知悉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与证券、期货交易有关的未公开的信息,如本单位受托

4、管理的资金的运营情况,客户的交易信息等,在用客户资金买入证券或者其衍生品、期货或者期权合约等金融产品前,以自己名义或假借他人名义或者告知其亲属、朋友、关系户,先行低价买入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然后用客户资金拉升到高位后自己率先卖出牟取暴利。由于这些人①修正案(七)将刑法第180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

5、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②有学者认为,民间俗称的“老鼠仓”还包含第一款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为了表述方便,除特别指出的外,本文中的“老鼠仓”仅指我国刑法第110条第四款所规制的行为,不含内幕交易行为。·96·《犯罪研究》2010年第1期检察官论坛大多隐秘,“偷食”金融产品上涨盈利,因而被形象地称为

6、“老鼠仓”。这种“老鼠仓”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违背社会的诚信和资本市场的运行规则,社会危害性严重。2008年4月,证监会首次对“老鼠仓”开出了重量级的罚单:对南方基金原基金经理王黎敏没收违法所得150.9万元,并处50万元罚款,同时实施7年内市场禁入;对上投摩根基金的原基金经理助理唐建没收违法所得152.72万元,并处5O万元罚款,同时认定为永久市场禁入。这是基金法实施以来,证监会对基金“老鼠仓”开出的处罚第一单,堪称“行业第一单”。根据证监会调查结果,2006

7、年3月,唐建利用担任上投摩根研究员兼阿尔法基金经理助理之便,在建议基金买入新疆众和股票时,使用自己控制的“唐金龙”证券账户先于基金买入,后又借基金连续买入新疆众和,该股股价不断上升之机卖出,非法获利约153万元。唐建辩称,自己对“唐金龙”账户没有控制权。但调查发现,唐建办理了“唐金龙”资金账户的开立手续。其证券账户网络交易IP地址、上投摩根出差记录等也证明,唐建曾通过网络交易方式在香港、新疆、云南等地以“唐金龙”账户交易过新疆众和。王黎敏在2006年8月至2007年3月任南方基金基金金元、基金宝

8、元基金经理期间,使用自己控制的“王法林”证券账户,买卖自己所管理基金重仓持有的太钢不锈、柳钢股份股票,非法获利约150万元。王黎敏辩称,“王法林”账户的原始资金属于其父王法林,投资收益和风险应由王法林自行承担。但调查发现,王黎敏曾多次从自己的银行存折转账至其父的银行卡,其父再将资金转入“王法林”资金账户。而且,王黎敏通过南方基金公司外网登录华泰证券网上交易系统操作“王法林”账户买卖太钢不锈和柳钢股份也有明证。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基金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任何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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