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老鼠仓”行为的规制(题目请再考虑,可请教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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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老鼠仓”行为的规制——析证监会对基金经理唐某“老鼠仓”行为行政处罚案【本案聚焦】“老鼠仓”行为应当如何归责?基金经理应否为个人交易承担侵权责任?基金公司又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人如何请求赔偿?【案情介绍案例改编自: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08)9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08)22号。】唐某任职M公司旗下A基金经理助理,其在B证券公司上海营业部操作其父“唐金某”以及在该资金账户下挂的第三人“李某”、C证券公司上海营业部的“李某”证券账户。2006年3月,唐某以基金公司研究员身份建议调整A基金,增加

2、D股票为可投资对象,其后又向A基金的基金经理建议买入D股票。唐某在职务活动中,多次利用基金经理助理的职权,对A基金的投资情况进行查询,充分掌握了A基金的投资情况和D股票的投资信息,并且使用自己所控制的“唐金某”、“李某”证券账户先于A基金买入D股票,之后在A基金买入股价升高之际再卖出D股票。截止2006年4月全部卖出前,“唐金某”的证券账户累计买入D股票60903股,累计买入金额76.49万元,全部卖出所得金额105.45万元,获利28.96万元;“李某”的证券账户获利123.76万元。由于唐某对A基金的管理、操作中

3、过于强调个股投资、价值投资重视不够、买卖较为频繁,引起了M公司的重视,公司监察稽核部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曾多次提醒唐某,要求其尽快改善。2006年9月,证监会基金部提醒M公司,希望其能进一步完善对基金经理的权限管理。随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唐某的投资行为给予电话提醒,唐某的行为受到了举报,证监会向M公司下达了调查函。2007年5月,证监会立案调查唐某的违法行为,M公司随即发布声明,唐某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免除其一切职务并予以辞退。唐某在申辩中提出,自己不是基金经理助理,也并未向A基金推荐买入D股票;对“唐金某”账户没有控制权,

4、也未提供该账户的交易资金以及进行股票交易,自己与最终获利无关;行为未给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失。9稽查部门在调查过程中,获取了M公司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B、C证券公司营业部情况说明及有关人员询问笔录,以及“唐金某”、“李某”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唐某账户网络交易IP地址,甚至M公司出差记录及报销凭证、D股票发行公司2006年第一季度报告等证据,认为唐某的辩称与事实不符。2008年4月,据此,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233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3条、第5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7条、《证券法》第

5、199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认定唐某为市场禁入者,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二、取消唐某基金从业资格;三、没收唐某违法所得152.72万元,并处50万元罚款。除此之外,证监会并未对相关的M公司进行处罚。【法理分析】一、“老鼠仓”行为与内幕交易2006年是中国证券市场的大牛市,基金“老鼠仓”这颗毒瘤却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中无法消除的恶疾。“老鼠仓”这个形象生动的表述,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通常指基金经理或者实质控制人运用基金资金大量买入某种证券前,先用自己或

6、其关系户的资金低位建仓,待基金资金将股价拉升到高位后又让自己或其关系户的证券率先卖出获利。王薇著:《基金“老鼠仓”的法经济学思考》,载《青年科学》2010年2月。这些账户一般十分隐蔽,难以被知晓或发现,在证券交易中,往往比基金账户跑得更快,因而获利不菲,“偷食”了部分基金利益,可谓是“硕鼠”。上述案例中,唐某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买入A基金打算持有的D股票,随之又先于A基金卖出的事实,正是符合“老鼠仓”定义中的行为。证监会对唐某的处罚决定书中称其“利用非公开的基金投资信息”,可见“老鼠仓”所涉及的信息与内幕交易行

7、为所涉及的内幕信息是有所区别的。有学者认为“老鼠仓”9是内幕交易行为在基金行业衍生出的新兴手段,理由基于基金经理实则为外部知情人,笔者认为这二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是性质不同的违法行为,具体分析如下:(一)非公开的基金投资信息与内幕信息的区别虽说老鼠仓与内幕交易都涉及信息的利用,但非公开的基金投资信息是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对证券市场上交易行情、基金操作情况的数据分析,不一定会影响证券价格,并且可能永久性不对外公布。比如,基金或券商经理获知的信息是关于某机构(非上市公司)或个人大户下单方向或下单量的,根据这一信息建“老鼠仓

8、”,并利用本单位财产拉升股价。顾肖荣著:《为解决证券市场“老鼠仓”问题的若干立法建议》,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5期。各国立法中对内幕信息的称谓亦是各有千秋,狭义的内幕信息必须来源于与证券发行人有关的实体,如证券发行主体以及相应的中介机构;广义的则认为任何实质性影响特定证券价格的未公开的信息全部都是内幕信息,它包括来源于其他证券发行人(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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