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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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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第期兰州学刊总第期!!!!!!!!!!!!!!!!!!!!!!!!!!!!!!!!!!!!!!!!!!!!!!!!!!!!!!!!!!!!!!!!!!!!!!!!!!!!!!!!!!!!!!!!!!!!!!!!!!!!!!!!!!!!!!!!·法学研究·公司并购中的反垄断豁免制度研究王康赵守飞(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摘要]公司并购中的反垄断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存在的正当性理论基础在于社会本位观和利益均衡论,在价值取向上的最大目标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其经济目标是要达到有效竞争的状态,法律基础是合理原则。在借鉴国外反垄断立法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深入研究
2、公司并购中的反垄断豁免理由,正确处理公司并购中的反垄断及其豁免的关系,以有效发挥反垄断法对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关键词]公司并购;反垄断;豁免[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公司并购中的反垄断控制在反垄断立法中处于核心地垄断豁免制度。反垄断豁免,在各国立法和法学理论上又被位。不过,反垄断法并非禁止一切垄断,如果公司并购符合一称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关于竞争法的规定适用除外”、定的条件,则可以享有反垄断法的豁免。目前我国还没有系“容忍卡特尔和企业集中”[]以及“被禁止合并的辩护”[]等。统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规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还有公司并购中的反垄断
3、豁免制度,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对虽然形一些模糊的认识。本文首先对公司并购中的反垄断豁免的含式上符合垄断要件的公司并购不予禁止和制裁的制度。本来义进行解读,进而论证其存在的正当性,并通过分析和借鉴国反垄断法以促进竞争、抑制垄断为目的,而反垄断豁免制度却外的立法经验,进一步探讨公司并购中的反垄断豁免理由,最对按照反垄断法基本原则或一般性规定本应属于禁止或限制后简要提出一点建议,希望有助于我国正在进行的反垄断立的垄断行为不予禁止或限制。所以,从表面上看它在容忍垄法工作。断。以致有学者认为:从性质上讲,反垄断豁免制度是对反垄一、公司并购中的反垄断豁免概述断法基本制度的修正,也是对反垄
4、断法基本立法目的的反公司并购()作为公司外部扩张的动。[]但笔者认为,反垄断豁免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反垄断法的一种方式,是指并购方通过取得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要实现“有效竞争”,不能说是一种反动。方式获得对目标公司的经营支配权的行为。其中取得全部股公司并购中的反垄断豁免通常是利益衡量的结果:不是被豁权的行为叫作兼并,取得部分股权的行为为收购。[]公司并购免的垄断行为对竞争没有危害,而是它对竞争的危害被它所可分为横向并购、垂直并购、混合并购。横向并购是指经营领带来的利益所抵消或者超越。所以,被豁免的并购应是能够域相同或相近的公司之间的并购,对竞争的负面影响
5、最大,可实现生产社会化、提高生产效率、推动科技发展、提升企业的以直接导致市场垄断。垂直并购是指同样产品或服务的上下国际竞争力等利益的并购,否则它将失去存在的正当性基础。游公司之间的并购,它使公司之间的交易成为公司的内部活二、公司并购中的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正当性论证动,提高了经济效益,但如果覆盖的市场范围过大,也会对竞(一)基本理念:社会本位观和利益均衡论争产生不利影响。混合并购是指既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存在传统的私法宣扬私法自治的理念,并以契约自由、所有权买卖关系的公司之间的并购,它能够拓展产业结构,分散经营绝对和过失责任三大基本原则为核心。它是世纪以前自风险,一般不会改变市
6、场结构和导致市场过分集中。一般来由放任经济政策的反应。然而自世纪初期以来,法律对上说,垂直并购和混合并购越来越被宽容地对待,不会受到太大述三大基本原则作出修正。这一修正过程正是从个人本位到的干预。社会本位的观念转移过程。在社会本位观念下,个人之间的公司并购(特别是横向并购)是一把“双刃剑”———在推动合意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必须符合某项法律的强制调控;社会公司实现规模经济、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本位的法律正由极端推崇个人的自由转变为注重社会整体的生反竞争效果:如果公司集中度过高、规模过大乃至出现市场协调发展,由对实现形式正义社会目标的关怀转变为对实现支配地位的时
7、候,其规模经济就可能给整体经济带来不利。[]实质正义社会目标的追求;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成为必要并日所以,自年美国颁布《谢尔曼法》以来,公司并购一直是益加大力度和拓展宽度,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社会法、经济法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各国大都将并购行为是否导致或的理念和立法在增强。所以,在公司并购领域的反垄断规制可能导致无序竞争或限制竞争的结果作为垄断认定的标准。就成为一种必要的制度,目的是要保持竞争的状态。但是,无美国规定:如果公司之间的任何兼并“可能使竞争大大削弱”论从现实还是从发展的眼光看,竞争政策同国家整体经济和或“可能导致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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