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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科技: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2010年4月) 2010-05-04.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
2、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本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第五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
3、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同意。第七条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
4、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若违反协议的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公司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将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5、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第八条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第九条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6、所并公告。第十一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第十二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三条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如下:公司对募集资金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
7、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经办人员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即为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应报董事会审批。第十四条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
8、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第十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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