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争端仲裁案中的管辖权问题_闫卫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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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3卷第3期河北法学Vol.33,No.32015年3月HebeiLawScienceMar.,2015论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争端仲裁案中的管辖权问题闫卫军(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83)摘要:菲律宾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规定,就其与中国在南海海域的争议启动了仲裁程序。但强制仲裁程序的启动必须满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前提条件,同时又受到若干限制。仲裁庭将如何裁决本案管辖权问题,需视菲律宾的举证情况以及仲裁庭对某些法律问题的裁决而定,我国应客观理性地进行评估,不应盲目乐观。关键词:南海;海洋法公约;强

2、制争端解决程序;仲裁;管辖权中图分类号:DF9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3-0093-12TheJurisdictionProblemofthePhilippines-ChinaArbitralProceedingsoverSouthChinaSeaYANWei-jun(LawSchool,ShanghaiInternationalStudiesUniversity,Shanghai200083China)Abstract:ThePhilippineshasinitiatedarbitralproceed

3、ingswithrespecttoitsdisputewithChinaconcerningtheSouthChinaSeabyinvokingthecompulsorydisputesettlementprovisionsoftheLawofSeaConvention.Howeversucharbitralproceedingsaresubjecttosomepreconditionsandlimitations.Justificationofthearbitraljurisdictiondependsontheevidencestob

4、eprovidedbythePhilippinesandtheadjudicationofsomecertainlegalissuesbythearbitraltribunal.ButanoverallreviewrevealslikelynegativeresultonthepartofChina.Keywords:SouthChinaSea;TheLawofSeaConvention;thecompulsorydisputesettlementprooision;arbitration;jurisdiction收稿日期:2014-12

5、-22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net)2015年1月30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基金项目:上海外国语大学重点项目《国际法学前沿问题研究》(KX161015)阶段性成果之一作者简介:闫卫军(1966-),男,河北万全人,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方向: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涉外经济法等。—93—由于在黄岩岛事件中未能占得先机,菲律宾政府于2013年1月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第287条及《公约》附件七第1条的规定,就其与中国在南海的争端,向中国政府

6、发出了启动仲裁程序的通知以及相应的权利主张。我国政府则于2013年2月退回了菲律宾的外交照会及所附仲裁文件,并表示不接受仲裁解决南海争端。然而尽管如此,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柳井俊二仍于2013年4月,根据菲律宾的请求和《公约》附件七第3条的规定,任命仲裁员,组成五人仲裁法庭,启动了对该案的仲裁程序。根据《公约》附件七第9条的规定,争端任何一方不出庭或对案件不进行辩护,争端他方可请求仲裁庭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并作出裁决。但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必须查明其对该争端是否确有管辖权。而根据《公约》第296条及《公约》附件七第11条的规定,仲裁庭作出的裁决

7、具有确定性,争端各方均应遵守。因此仲裁庭是否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于本案的后续发展至关重要。为了声明我国政府在该案管辖权问题上的立场,我国外交部于2013年12月7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下称《立场文件》)。本文拟结合菲律宾的仲裁请求以及《公约》的相关规定等,就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争端仲裁案中的管辖权问题做出客观、理性的评估。本文作为作者的学术研究成果,并不刻意追求与我国政府立场的一致性。作者认为,在学理上对该案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进行客观理性的评估,是我国政府采取正确的应对之策的前提

8、条件。一、菲律宾的仲裁请求及其管辖权依据(一)菲律宾的仲裁请求鉴于《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一节要求国际海洋争端的各方在启动第二节所规定的强制程序前必须就和平解决争端交换意见,而第三节所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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