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争端仲裁案中的管辖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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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争端仲裁案中的管辖权问题闫卫军(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83)摘要:菲律宾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规定,就其与中国在南海海域的争议启动了仲裁程序。但强制仲裁程序的启动必须满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前提条件,同时又受到若干限制。仲裁庭将如何裁决本案管辖权问题,需视菲律宾的举证情况以及仲裁庭对某些法律问题的裁决而定,我国应客观理性地进行评估,不应盲目乐观。.jyqkENTOFCLAIM)中,共提出十项权利请求(THEPHILIPHINES’CLAIMS)和十三项救济请求(RELIEFSOUGHT)。归纳起来,菲律宾要求仲裁庭就以下

2、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作出裁决:第一,中国在南海海域的权利应当是基于《公约》所构建的权利,由《公约》第二部分所规定的在领海与毗连区的权利、《公约》第五部分所规定的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以及《公约》第六部分所规定的在大陆架的权利构成。与此相应,中国基于“九段线”在南海的权利诉求是与《公约》相悖的,因而是无效的;第二,那些在高潮位时不高出海平面,且不位于沿海国的领海之内的没于水下的南海地形地貌(SUBMERGEDFEATURES)是海床的组成部分,不能由一个国家取得,或从属于其主权,除非这些地形地貌基于《公约》第六部分形成一国大陆架的一部分。美济礁、西门礁、南熏礁、渚碧礁系在高潮位时不高于海平

3、面的没于水下的地形地貌,它们不是《公约》意义上的岛屿,且不位于中国的大陆架之上。中国非法占领并在这些地形地貌之上从事了非法的建设活动;美济礁和西门礁,根据《公约》第六部分,构成菲律宾大陆架之组成部分;第三,黄岩岛、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等,除了分别有一小部分于高潮位时凸出于水面外,系在高潮位时没于水下的地形地貌,符合《公约》第121条第3款关于“岩礁”的定义,只享有不超过12海里的领海。中国系以这些地形地貌为依据非法主张超过12海里的海洋权益,并非法阻止菲律宾船只开发黄岩岛和赤瓜礁附近水域的生物资源;第四,根据《公约》第二、第五和第六部分,菲律宾有权享有从其群岛基线量起12海里的领

4、海、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中国系非法对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上的生物与非生物资源主张权利并进行开发,非法阻止菲律宾开发其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上的生物与非生物资源。中国非法干涉了菲律宾行使其在《公约》下享有的航行权利。由此看,菲律宾上述仲裁请求的核心是其第一部分,该部分要求仲裁庭裁决中国在南海海域的权利限于《公约》所规定的领海权利、专属经济区权利和大陆架权利,否定了中国在南海海域享有任何形式的历史性权利或其他权利,从而使“九段线”归于无效。菲律宾仲裁请求第二和第三部分的中心思想是要求仲裁庭宣布高潮时没于水下的暗礁和低潮高地不能为任何国家所拥有,《公约》第121条第3款意义上

5、的“岩礁”则仅享有12海里领海,而不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这样,中国在南海的暗礁和低潮高地海域,以及在南海的“岩礁”附近12海里之外海域,所进行的任何执法活动,如果这些海域不在中国的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之内,便是非法的;如果这些海域又是在菲律宾所主张的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之内的,便是对菲律宾主权的侵犯。(二)菲律宾仲裁请求的管辖权依据我国和菲律宾均为《公约》的缔约国,受到《公约》所规定的争端解决制度的约束。《公约》第十五部分就“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规定了争端解决的机制。该部分分为三节。第一节一般规定,确立了以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一般原则,以及争端各方就以和平方法解

6、决争端交换意见的义务等;第二节规定在争端已经诉诸第一节所规定的程序而仍未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应进入“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从而确立了公约意义上的强制管辖制度;第三节则规定了若干对于强制管辖制度的限制与例外。这里所谓“强制管辖”,是指《公约》的缔约国就有关《公约》解释与适用的争端,有义务接受某种强制裁判程序,而根据此种裁判程序作出的裁决对缔约国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公约》第十五部分的核心是其第二节。根据《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第287条的规定,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应有自由用书面声明的方式选择下列一个或一个以上方法,以解决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

7、争端:(a)按照附件六设立的国际海洋法法庭;(b)国际法院;(c)按照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d)按照附件八组成的处理其中所列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争端的特别仲裁法庭。缔约国如为有效声明所未包括的争端的一方,应视为已接受附件七所规定的仲裁②。而根据《公约》第288条、第287条所指的法院或法庭,对于按照本部分向其提出的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应具有管辖权。换言之,就《公约》的解释与适用的争端,《公约》的缔约国仅具有在其中所列的四个程序中作出选择的权利,缔约国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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