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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7月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u.l,2010第27卷第4期LudongUniversityJournal(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Edition)Vo.l27No.4民事诉讼新的证据!的界定李岩(鲁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烟台264025)摘要:民事诉讼新的证据!是∀证据规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它进行科学的界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着积极的意义。长期以来,由于理解上的差异,导致适用上的不一致。本文从诉讼的三阶段入手进行简要论述,合理解释新发现的证据
2、!和客观原因!。关键词:新的证据!;新发现的证据!;客观原因中图分类号:DF7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8039(2010)04-0072-0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125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第179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判
3、决、裁定的!对于何谓新的证据!我国的∀民事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诉讼法#没有作出解释。根据∀证据规则#,一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包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含以下两种情形。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对当事人提其一是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出新的证据!做了进一步限制性的解释规定。现的证据!,但何为新发现的证据!,没有进一步从∀证据规则#实施7年多的司法实践来看,由于具体的司法解释。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新发现解释本身尚不够明确、具体,导致审判实务中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之前客
4、观上没有出现新的证据!产生识别难的现象,司法界对新的的;二是之前虽然出现,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1]302证据!仍然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法官在适用上仍法知道其已经出现。对于在一审举证期限届存在着不一致的现象。满前该证据客观上尚未出现,这从时间上比较好∀证据规则#第41条、第44条第1款列举了判断。但对于虽已出现,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新的证据!在一、二审和再审三种阶段的三大条人无法知道该证据已经出现!的情形,对此种情款共5种情形,这三大条款均有新发现的证据!形通常情况下无法知道!又应怎样解释呢?在字眼,这些新的证据!
5、情形只有第二种情形确定举证时限或延长时限届满时就已存在,但因某种了客观原因!标准,但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客观主观或客观原因,当事人不知道该证据已存在或原因!也应是其他4种情形应有之意。因此可以虽然知道存在仍然无法举证的情形,即应采用主说新发现的证据!和客观原因!是正确理解新观原因标准还是客观原因标准?如果坚持主观原的证据!的关键词,掌握了这两个关键词就把握因标准,势必又回到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老住了新的证据!的基本含义。如何合理解释新路上去,背离了∀证据规则#的司法理念,最终必发现的证据!和客观原因!,法律司法解释尚无
6、然破坏司法的公正。客观原因标准应成为新的明文规定。这也便成了本文论述的基本内容。证据!认定的唯一标准,但在客观原因标准的判断认定上,法官却存在较强的主观因素,难以把一、对一审新的证据!的界定握。审判实践中应当结合各种因素综合判断。鉴∀证据规则#第4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于∀证据规则#体现民事审判效率的基本价值要收稿日期:2009-01-17作者简介:李岩(1964),男,山东烟台人,法学硕士,鲁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72∃求,对此类客观原因应作严格界定。由于∀证据的答辩足以引起原告需要继续
7、举证证明自己的诉规则#没有明确界定客观原因!,因而在司法实讼主张的,法庭即应当限定新的举证期限由原告践中为了避免司法权滥用。法官应当从严掌握继续举证,或者给予双方新的举证期限以证明自新的证据!的认定标准,要求当事人充分证明确己的诉讼理由和主张。被告不得以超过举证期限属客观原因!而未能提供者,并且至少应当排为由,对原告所举证据不予同意质证,需要在实践除:(1)当事人懈怠收集证据;(2)当事人因为方中引起重视。为了实现公正兼顾效率的诉讼价法错误而没有收集到证据;(3)当事人隐藏已收值,应将答辩权也规定为一种答辩义务。[2
8、]集到的证据等情形。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必二、对二审新的证据!的界定须提供令人信服的客观理由和充分的证据证明确属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客观原因而无法举证,∀证据规则#第4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对因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能在期限内提供125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还指以下情形:证据的情形应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如果能够排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