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起诉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合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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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起诉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合理界定  作者:孔凡鹏【内容提要】我国举证责任制度体现为明确的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且明确规定了几种特殊类型的举证责任,使得证据立法具体化、明细化。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肯定了法官在一定情况下裁量确定举证责任分配的权力,对证据的系统问题进行了规定,它的实施弥补了当前民事诉讼中证据立法的不足,规范了民事审判实践。但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民事证据立法还是宽、浅、粗略、笼统、不规范,虽然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了“起诉证据”的必要性,在一定程

2、度上弥补了审判实践中的司法漏洞,为进一步的民事立法奠定了基础,但是其对民事诉讼中“起诉证据”的审查及合理界定并未作具体说明、规定,使实践中存在一定问题。【关键词】胜诉权独立性民事诉讼起诉证据证明对象证明原理引言: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在诉讼机制中占有独立的地位,但它却不是一项自给自足的制度。证据制度除了要受其自身的运作规则制约外,还要受特定历史条件下民事诉讼的构造、原则、基本审判制度和审判机制运行状况的影响。1997年5月29 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3、,确立了人民法院内部立审分离制度,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起诉受理阶段的有关事实问题提出证明要求,从而产生了“起诉证据”这一证据法学上的新课题;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1条明确: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进一步明确了“起诉证据”的必要性,确立明确的行为责任,即原告在起诉时应提供起诉证据释明某些程序事实,如:主体资格事实和特定的争议事实,但这也仅限于一种释明责任。它不同于审理过程中运用证据来证明待证事实。法院对争议事项的释明的审查也不同于诉讼

4、中当事人对待证事实证明的审查。因此,对“起诉证据”的基本问题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就具有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一、起诉证据的源起和含义  7起诉证据开始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约定俗成的术语,泛指起诉人在起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诉讼证据。但起诉证据长期以来并没有被我国的诉讼立法作为一个专门法律术语使用,更没有被立法文件系统规定。李国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版,第127页。最高人民法院的《暂行规定》是“起诉证据”最早的文件性依据。该规定在确立人民

5、法院对当事人起诉享有条件性审查权的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从表面上看,此规定是对起诉人在起诉阶段提出的证明要求,其实质则是对起诉证据的一种规范,隐含了对起诉证据相对于审理中其他证据的独立性的认可。就司法文件规定和一般使用而言,起诉证据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起诉证据是当事人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在此强调了证据提出的诉讼阶段和时间,表明起诉证据是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起诉人所提交的证据。  (二)起诉证据是指当事人

6、为获得积极起诉后果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这层含义侧重于举证的目的性,这里积极起诉后果构成了举证的直接目的。但要说明的是,积极的起诉后果有程序后果和实体后果之别,前者意味着起诉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依法接受或受理,后者则是指实体期待权益的实现。起诉证据提交的目的显然首先体现为起诉的有效性和被法院立案受理。  (三)起诉证据是用来证明起诉人是否具有起诉权和受诉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证据。这是起诉证据区别于其他阶段诉讼证据的个性所在。正是由于证明对象上的特殊性,才使起诉证据具有独立意义。显然,以上三层含义从不同角

7、度反映了起诉证据的内涵,但若仅从其中的任何一点去对起诉证据进行概念界说,则又会失之偏颇。笔者认为,对起诉证据的界定,要在对以上三方面含义予以综合的基础上进行。即对起诉证据的界定既要明确证明主体和证明对象,也要对证明目的和举证的时间予以反映。这样才能使起诉证据的界说科学、准确、全面。据此笔者认为,起诉证据是指起诉人在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能够证明其享有起诉权和受诉法院享有管辖权的证据材料。就一般意义而言,起诉证据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范畴,但由于其在证明对象、举证阶段等方面的特殊性,又使之区别于审判中的证据。

8、第一,提交证据的时间不同。起诉证据只能在起诉时法院尚未受理之前提出,也就是说起诉证据只能在审查立案阶段提出;而审理中的其他证据,既可以在起诉时提交,也可以在立案后审理期间提交。7第二,证明对象不同。起诉证据的证明对象只能是以起诉权和管辖权为核心的程序事实;而审理中的证据,既可以是程序事实,也可以是实体上的事实,并且此事实主要是以获得胜诉权和公正审判为基点的。第三,证明主体不同。起诉证据原则上只能由起诉人提交,起诉人是唯一的证明主体。而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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