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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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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事诉讼中新的证据的功能及界定论文摘要: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和证据适时提出主义是民事诉讼举证的两种立法模式。我国民事诉讼法体现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开始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时限制度,实行了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并将“新的证据”作为一个专门概念予以规定,对举证时限制度及证据失权作了限制。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实行,有效解决了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冲突和矛盾,而新的证据的规定上,又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实体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的证据在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中,共表现为五种情形,这五种情形都强高了产生的客观原因。同
2、时,《证据规定》中还有“新的证据”一词的出现,以及不能作为新的证据的情形和可视为新的证据的情形,都为正确和适用新的证据带来了困难,应注意界定和分辨。关键词:举证时限新的证据功能界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并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正式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时限制度,同时也对适用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例外“新的证据”作出了规定。具体来说,《证据规定》第34条第1款、第2款规定了证据时限制度和证据失权①制度,第41条、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又从对新的证据的界定、不能作为新的证据的情况以及可被视为新的证据失权主义
3、,从而产生了对举证时限制度的有效制约,形成了我国独特的相对化的举证时限制度。一、举证时限制度的建立和新的证据的功能在诉讼活动中,证据是决定案件胜诉与否的关键因素。在证据提供方面,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一种是证据适时提出主义。所谓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是指当事人有权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随时提出证据,而不受时间限制,甚至在诉讼之后也可提出,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而证据适时提出主义,是指当事人必须在法定和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关证据,逾期则产生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一般来说,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举证时限。即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二
4、是法律后果一一证据失权。②考察世界各国立法,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经历了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到证据适时提出主义阶段的发展过程,都有举证时限制度和近似制度的规定。事实上,立法者设立举证时限制度的重要理由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并且出于追求程序的稳定与固定、最大限度地减少程序的动荡、提高诉讼效率的考虑。正如日本学者谷口安平在其所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一书中阐述到“长时间不行使诉讼上的权能时,为了保护与不行使的行为为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持有的信赖,可以不再允许当事者行使该权能。”这便是举证时限制度及作为其核心制度的证据失权制度的法理基础。由于受追求客观事实诉讼理念的影响
5、,以及立法上举证明限制度的缺陷,我国民事诉讼法实行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当事人在法院审理的各个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均匀可提出证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6条的规定③含有要求当事人限时举证的意思,但对逾期证据的失权效果未作明确规定。另外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也并不排斥举证时限。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这也说明我国法律要求人民法院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案件,就应当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整个诉讼活动作出合理的安排。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存在一系列难以克服的弊端:一是当事人实施“证据突袭”,影响法律公正
6、的实现。二是拖延诉讼,降低了诉讼效率,提高了诉讼成本。三是损害了裁判的稳定性。虽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有“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据此,我国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我国民事诉讼对当事人举证采取“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当事人在法庭审理的各个阶段均可提出新的证据。但我认为,该规定的本意在于保障当事人发现新的证据时向法庭提出的权利,并不是鼓励当事人的任何证据随时向法庭提出。也正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存在,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在庭审前不提供证据而在庭审中搞突然袭击,或者在一审中不提供证据,在二审或再审中提出证据,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这不仅
7、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极不公平,而且严重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造成了人民法院大量的重复劳动。而由于当事人不断变更诉讼请求、提供证据,争议的焦点问题就无法固定,人民法院就难以进行正常的审理,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给予及时的保护。同时,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没有明确的确定,对审理期限却有着严格的规定,当事人随时举证的情形也导致了人民法院部分案件难以在审限内结案,社会各界对此意见较大,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威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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