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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7
《郑州贝斯兰德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回复》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郑州贝斯兰德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贵公司《关于郑州贝斯兰德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内容要求,我公司作为主办券商组织拟挂牌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落实后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涉及对《郑州贝斯兰德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
2、,已按《第二次反馈意见》要求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并以楷体加粗标明。现将《第二次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逐条报告如下: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相同。提示: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宋体(不加粗):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宋体(加粗):反馈意见所列问题楷体(加粗):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2015年5月公司将住所变更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物流园区四海路以北、牟兴大街以西。因公司厂房尚未建成,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经营场所仍在郑州市须水镇天王寺村,公司登记经营场所与公司实际经营场所
3、不一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司粉妮与李国昌出具《关于经营场所的声明与承诺》,“2015年12月31日前将生产经营迁入贝斯兰德工商登记住所,注销郑州市中原区红雨服饰加工厂,若公司因登记经营场所与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而受到行政处罚,本人愿意承担因此对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公司登记经营场所与公司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并就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经项目小组及项目专项律师核查,2015年5月公司将住所变更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物流园区四海路以北、牟兴大街以西时,公司登记住所
4、地厂房尚属在建工程。2015年9月6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出具《证明》,证明自2007年12月以来,公司未因违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区内。”为了规范公司合规经营,公司已经建设了简易房屋并于2015年10月份将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搬迁至登记住所地。2015年11月27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到公司住所地进行了实地核查,并出具《工
5、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核查结果显示正常,备注显示“公司登记经营场所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项目组认为,公司目前登记经营场所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不存在被行政部门处罚的风险。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新建厂房正在进行内部装修,公司保证2015年12月31日前将生产设备等搬迁至登记住所地,所有机器设备分3批搬迁,搬迁后
6、无需调试即可使用。公司搬迁过程中不停产,搬迁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综上,项目组认为,公司登记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被行政部门处罚的风险,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运营,符合挂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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