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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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思(作者:韩乔亚发表时间:2014年“月)论文摘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是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之一,有利于保护股东正当利益,促进有限责任公司的健康发展,其存在缺陷有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存在法律漏洞、相关界定标准比较迷糊、股权回购程序可操作性不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可以从如下几方面进行完善:适当扩大股权回购的适用范围、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相关的程序、确定具有普适性的股权价格确定方法及标准。论文关键词异议股东股权回购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我国有限责任公司

2、股权回购制度的缺陷尽管我国的经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得到飞速的发展,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在关于公司规制方面的制度相对还是比较“简陋:同时,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因此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相对于我国企业实际运行还是存在一定的“不适:(-)回购制度适用范围方面的问题1•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我国的经济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发展较落后,小股东的正当利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从而导致在实践中出现很多占优势地位的公司大股东“欺压”中小股东的,致使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形。而且,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使得在无法自由转让

3、股权的情况下,无特殊情况公司股东很难退出公司。重要的是我国《公司法》仅以简单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允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的三种情形。与实际需要相比,这样的范围确实过于狭窄。与此同时,从我国新《公司法》的条款中可以清楚的看到,我国公司法仅赋予了那些对公司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才有权利申请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而其他的股东则不享有该项权利,这样规定相对而言过于狭窄,市场具有千变万化的特性,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的具体形态也将得到多元化的发展,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经营过程中也将会出现无法预期的侵害“弱势”

4、股东权益的情形出现。2存在法律漏洞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4条规定,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异议股东即可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获取高额的利润是股东对目标企业进行投资行为的动机,如果其投资的企业盈利状况良好,能够达到持续盈利的状态,但是不向投资者分享盈利成功,股东投资的动机便得不到实现。可见,这种公司年年盈利却不向股东分配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股东依据其投资份额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此种情形下,对该行为持有异议的股东便能享有《公司法》赋予的股权回购请求权,这种权利的

5、赋予使中小股东利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但法律并非完美无缺,根据立法目的解释,该项规定中的“连续五年”指的是持续的,没有间断的五年,实践中,一个公司如果想达到连续五年不盈利,可以通过假账的方式掩盖。此外,企业还可以进行小额分红,使其情形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行使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条件。通过这一系列的方式,都可能使中小股东既无法根据其投资份额获得应有的权益,又成功地避开了法律条文的限制。除此之外,有限责任公司是封闭性公司,异议股东不能随意将股权转让,规定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异议股东才可以申请回购股权,时间上过长,对异议股东

6、正当权益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除此之外,我国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对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的处置程序予以了明确规定,然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东行使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而回购的股权应如何处置并没有明文规定,该处可以说是一处法律漏洞,对于回购的股权如果不能进行合理、有效的处理,将会影响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回购制度适用程序方面的问题我国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在程序规定方面的部分缺失,使得该制度不能充分的发挥其效用,当公司运行过程中发生异议时,司法途径下异议的解决基本上完全依赖于法官的自主裁量解决,此种情

7、形下,该制度能否被公正实施便会受到公众的质疑。这种程序规定上的笼统和缺位将会严重影响到公司异议股东行使该项权力的积极性,同时也会导致公司股权回购中时间、人力等各项成本的增加。1•股权回购程序的规定不够具体对于股权回购的程序,《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十分概括,且仅涉及到异议股东向法院起诉的时间要求,对于其他方面一概未做规定。但股权回购制度存在的目的便是解决异议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意见分歧,充分保护双方的权益,如果没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操作程序,全凭双方主体“争议”解决,那么势必将会造成不必要的混论,不能实现有限责任公司股

8、权回购制度设计的目的和初衷,更不能真正的维护异议股东的合法权益。1•诉讼程序中股权回购价格的确定缺少标准在诉讼程序中,股权回购价格一般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关键,其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但是若双方当事人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如何确定股权回购价格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空白。股东行使股权回购权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若回购价格不公正则难以保障异议股东的权益,也难以实现设立本制度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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