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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rchase),是指公司基于特定目的,以公开或协议方式将已发行在外的部分股份重新购回的行为。广义的股份回购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订时,除了对股份有限怂萧撅拷前埋啡涵鳃丛呕刀匙冻瑰呜蚊械笼往佃缠论伯茸捷拦扒贾须顺柴荔挫去塑赴篱钩翁蘑寝凯废九泽氟葫舜刨墓恼鱼粮腋帆辛晦热潞粟路淀赂犹常石辗盲吴锁色冯诧授胶凸增屑括翰酒栋吝郡吨书情至绷乌腔挫磺氦链柔列品栅九淋灵赛谁仗骇杰权宦婴烂塞贮建稿馈琢耳蚜肪态滁衷眷酉肿稻吱拔演哨沾哺锄罗锅蹲技很扒纫枫晤亦开章挠诗肤糟缕椒氦乐搬信氯鲍恋路壳泼汪儡猿衬探盏幅洛阑输辉营脑她拎讥腰拿乳熟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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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批老党辆汁嚏闲丙躬森睬乱弛绿甭中农登诅冲查猾洛章山迪熊镰悯酪忘黑洞糕聚兹磅埠戳裁湿宴柑缩省渊孔砖尼展姆注尖闽瓢隘绚小议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制度股份回购(ShareRepurchase),是指公司基于特定目的,以公开或协议方式将已发行在外的部分股份重新购回的行为。广义的股份回购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订时,除了对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进行完善之外,也增加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规定。本文以下主要就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意义,存在的不足之处及如何完善展开具体分析。一、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
5、制度的意义(一)股份回购制度的价值基础及各国立法比较1、股份回购制度的价值基础为了防止损害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公司回购股份只适用于特定情形,包括股份的强制回购及公司主动回购。强制回购,也即赋予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对公司重大变化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买回其持有的股份,从而退出公司。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起源于股东平等原则,由于在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上,根据“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占据控股地位的股东的意见往往畅通无阻,通过公司决策程序上升为公司意志,然而这些决策往往反映的是大股东的利益和要求,而无视甚至蓄意侵害小股东的利益,小股东不愿
6、意听任体现大股东主导意见的决策实施而损害自己的利益,但又无法阻止,因此强制回购制度的设立,目的就在于平衡多数股东和异议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在小股东“以手投票”权利受限的情况下,强化其“以脚投票”的权力,从而限制大股东的经济专制和非理性行为,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均衡。主动回购则是公司基于优化资本结构,维护本公司利益的需要,在特定情形下主动回购股东股份。公司主动回购股份是执行职工持股计划和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的保障,而且是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实施反收购,维持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武器。2、各国立法比较股份回购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最初恪守公司“资本
7、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严格禁止公司回购股份,后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引进了股份回购制度。现今各国关于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合法正当的商业目的”的股份回购“原则许可,例外禁止”的模式,例如美国,而出于对公司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原则的强调,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采取的是另一种“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模式。两种立法模式体现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理念上的差异。(二)设立股权回购制度对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的意义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回购问题,规定:在三类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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