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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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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税法概述第二节实体税法-增值税第三节税收征纳程序法第一节税法概述一、税收的概念和特征(一)税收的概念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或称手段。概念分解:1、税收的征收主体:国家2、征收目的:提供公共物品,实现公共职能3、税收的权力依据:国家的政治权力4、必须依法进行5、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二)税收的特征1、强制性。“税收三性”2、无偿性。3、固定性。是指国家税收必须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其课税对象及每一单位课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数额,并保持相对稳定和连续、多次使用的特征。4、国
2、家主体性5、公共目的性6、政权的依托性二、税收的分类在税收理论上,对于诸多税种,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多种分类,现将其中较为重要的分类略述如下:(一)直接税和间接税—依据税负能否转嫁凡税负不能转嫁给他人,而是由纳税人直接来承担税负的税种,即为直接税。如各种所得税。凡税负可以转嫁他人,纳税人只是间接承担税负的税种,即为间接税。如各类商品税即属之。(二)从量税与从价税—依据税收计征标准不同凡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量等为标准从量计征的税种,为从量税。如资源税等税就实行从量计征。凡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标准从价计征的税种,为从价税。多数税种,如增值
3、税等都是实行从价计征。(三)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依据课征对象的性质和特点不同这通常被认为是税收最重要、最基本的分类。商品税,以商品交换和提供劳务为前提,是对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课征的税种的统称,也称流转税。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所得或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财产税是指以国家规定的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价值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四)中央税与地方税—依据税权归属不同凡税权(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益权)归属于中央的税收,为中央税,也称国税。凡税权归属于地方政府的税收,为地方税,也称地税。此外,有时候某些税种的税收收入由中央政府和地
4、方政府按分成比例共同享有,可以统称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五)价内税和价外税—依据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凡在征税对象的价格中包含税款的,为价内税。如我国现行的营业税即属之。凡税款独立于征税对象的价格之外的税,为价外税。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即属之。(六)独立税和附加税—依据课税标准是否有依附性凡不需要依附于其他税种而仅仅依自己的课税标准独立课征的税,为独立税,也称主税。多数税种均为独立税。凡需要附加于其他税种之上课征的税,为附加税。独立税可以单独征收,而附加税只能附加征收。除上述分类以外,税收还可以分为对人税与对物税、实物税和货币税、经常税和临时税、财政
5、税和调控税、累进税和累退税等。此外,在我国的税收实务中,还按照征收机关的不同,把税收分为工商税、农业税与关税等。三、税法的概念和体系(一)税法的概念税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关系:①税收体制关系:相关国家机关因税收方面的权限划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权力分配关系。②税收征纳关系: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体现为税收征纳双方之间的关系。税收征纳关系可划分为税收征纳实体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关系。(二)税法的体系1、实体税法是指主要规定国家征税和纳税主体纳税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中华人
6、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2、程序税法是指主要规定国家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和纳税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四、税法的构成要素税法构成要素,是构成税法的必要因素,是税法的必不可少的内容。1、税法主体税法主体是指税法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规定,税收的一方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税收管理权的各级征税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另一方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
7、即纳税主体。2、课税客体课税客体,也称征税客体,是指税法确定的产生纳税义务的标的或依据。课税客体包括标的物和行为。它是各税种相区别的主要标志,也是进行税法分类的最重要的依据,还是确定征税范围的重要要素。税法必须对每一种税的课税客体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背景资料:世界上丰富多彩的税种3、税率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它是衡量税负高低的重要指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它反映国家征税的深度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是极为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基本形式主要有三种:比率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4、税目与计税依据税目与计税依据是对
8、征税对象在质与量上的具体化。所谓税目,就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具体项目。它是征税对象在质的方面的具体化,反映了征税的广度。所谓计税依据,也称计税标准、计税基数,简称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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