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教学全套课件本科第21章 公示催告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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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一章公示催告程序1.简述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一)特定性1.当事人特定2.适用范围特定(二)非讼性公示催告程序并不是一种诉讼程序,因为它没有确定的对方当事人。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只有申请人,而无被申请人。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而向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其目的是通过法定公告方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票据无效,以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而不是因票据权利与他人发生争议。(三)审理程序的特殊性第一,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来确定票据利害关系人是否存在,对于公示催告申请人的主张是否成立,人民法院仅从程序上进行审查。第二,公示催告程序一般由两个阶段组成:第一个阶

2、段是公示催告阶段;第二个阶段是判决阶段。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作出宣告该票据无效的判决,而必须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该票据无效的申请,人民法院才可以作出除权判决。所以说,二者相对独立又密不可分,前者是后者的必经程序,但后者不是前者的必然结果。第三,无论是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还是终结公示催告的裁定,都是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均不得提起上诉。第四,《民诉法解释》第454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第五,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应当分别发布公告:催告

3、阶段,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催促可能存在的权利人申报权利;判决阶段后期,人民法院应当再次发布票据除权公告,恢复失票人的权利。第六,案件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2.试述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公示催告的适用范围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目前仅限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而引起的公示催告的申请。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其适用范围有待于相关实体法的进一步细化。3.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应具备哪些条件?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依申请人的请求所作的宣告失票无效的

4、判决。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必须根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除权判决并不确认票据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仅解决票据是否有效的问题。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人民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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