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8章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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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一节公示催告程序概述第二节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与受理第三节公示催告程序的审理第四节除权判决第一节公示催告程序概述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使其承受法律上不利后果所适用的程序。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案件的非诉性申请人的特定性适用范围的限定性审理方式的特殊性第二节公示催告的申请与受理一、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申请对象——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申请主体——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2、的最后持有人。申请原因和事实依据——票据或其他事项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缴纳申请费用二、公示催告的受理——7日内进行审查第三节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一、公告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向社会发出的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告示。公告的内容申请人的姓名及名称被盗、遗失或灭失的票据或其他事项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付款人及付款日期、收款人以及被盗、遗失或灭失的经过申报权利的期间以及在期间内应为申报的催告。二、公告的方式一般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并

3、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张贴于证券交易所。三、公告的效力禁止票据权利转让诉讼上的推定效力公告具有随时终止的可能性四、申报权利(一)申报权利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必须向作出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并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同时向法院提交票据。(二)申报权利的效力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成立,在法律上产生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效力。第四节除权判决一、除权判决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由于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二、作出除权判决的条件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申请人提出申请具备

4、以上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来审理是否具备做出除权判决的申请条件。三、除权判决的撤销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作出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没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有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撤销宣告无效的判决作出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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