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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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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四章 公示催告程序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意义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促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主张权利,如无人主张权利,经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对保护票据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票据的正常使用和流通,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一)当事人的特定性(二)适用范围的限定性(三)案件的非讼性(四)审理方式的特殊性第二节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一、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一)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二、申请公示
2、催告的条件(一)申请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的最后持有人(二)申请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三)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四)申请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一、申请(一)公示催告申请的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事项、原因和方式。(二)公示催告申请的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当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二、受理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申
3、请人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三、止付和公告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应当同时向支付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并且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四、申报权利(一)申报权利的条件1、申报权利人应当是持票人;2、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或者除权判决前申报权利。(二)申报权利的效力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成立的,在法律上产生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效力。第四节 除权判决一、除权判决的概念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
4、被驳回,依申请人的请求所作的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二、除权判决的效力(一)被催告申报权利的票据丧失效力,即持有该票据的利害关系人不能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二)公示催告申请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行使票据上的权利,有权依据人民法院的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不得拒绝支付。三、除权判决的撤销民事诉讼法对除权判决的撤销,未作明文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复习思考题1、简述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特点。2、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3、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具备哪些条件?4
5、、什么是除权判决?其效力如何?[案情]某机械设备公司1994年10月6日向票据支付单位所在地的A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称本公司一张面额5万元的可以背书转让的汇票丢失。人民法院因其未先挂失,不予受理。该机械设备公司遂到银行办理了挂失手续,又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接到申请后即刻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经审查,决定立案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在5日后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30日内向该法院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人向法院提出申报,法院因此作出了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此案在审理程序上有哪些错误?[分析]此案在审理程序上有以下几处错误(1)申请公示催告不需要当
6、事人首先向银行挂失,故A区法院以机械设备公司未先挂失而不予受理是错误的。(2)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先审查,决定受理后才能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而不能先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再审查立案。(3)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后应在3日内发出公告,不能在5日后才发出公告。(4)公示催告的期间不能少于60日,故A区人民法院催促利害关系人在30日内向法院申报权利是错误的。(5)人民法院只能在申请人的申请下才能作出除权判决,不能自行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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