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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2
《民事诉讼法 教学全套课件本科第22章 执行程序.docx》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二十二章执行程序1.简述执行的概念和条件。概念:民事执行,又称民事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付诸实现的活动,借以实现国家意志、保护债权人的民事权利。强有力的执行可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条件:(一)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这类法律文书主要来自三方面:(1)本院民事审判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2)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3)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
2、书。(二)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三)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行政判决书和裁定书(四)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五)国内仲裁机构制作的具有给付内容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六)人民法院依据《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调解协议)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调解协议)(八)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九)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定(十)特别行政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和仲裁裁决书(十一)人民法院
3、认为应当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2.简述执行应该遵守的原则。(一)执行合法原则第一,生效法律文书对执行活动有约束作用。第二,执行程序的启动方式对执行的开始具有决定作用。第三,执行程序对执行活动有制约作用。(二)执行及时原则(三)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四)执行标的有限原则第一,执行标的限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行为。第二,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限于一定的范围内。3.当前我国在执行管辖方面存在着哪些问题?管辖就其本质属性来讲,具有区域性,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只能在自己的管辖区域内行使管辖权,直接开展执行行为。在自己管辖的案件中,一旦涉及跨区域的因素,如被执行人或被
4、执行的财产在外地,就需要委托当地人民法院给予协助——代为执行。这就可能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或者主观方面的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委托外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得不到落实;二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存在跨管辖区域派员执行的情况。而跨管辖区域派员执行又有两种情况:第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派出执行人员到外地请求当地人民法院给予协助执行;第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派出执行人员到外地,不通过当地人民法院而直接采取执行措施。在实践中,这两种情况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要解决执行案件管辖中的这些问题,需要综合治理。4.简述执行承担的内容。1.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
5、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2.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2)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3)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
6、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3.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4.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5.遗产继承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
7、行被执行人的遗产。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5.对动产、不动产执行通常采取哪些措施?对动产:(一)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二)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三)对被执行人非金融性财产的执行1.查封2.扣押3.冻结4.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对不动产:(一)强制迁出房屋和强制退出土地的概念(二)强制迁出房屋和强制退出土地的程序(三)执行人员强制执行(四)被搬出的财物应造具清单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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