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荣儿、方良君犯职务侵占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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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黄荣儿、方良君犯职务侵占罪一案【案情】: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6月2日被告人黄荣儿、方良君同李钢三人合资成立沙县华方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华方公司),三人各占公司股权的40%、30%、30%,李钢为法定代表人。在华方公司成立前三人口头约定,共同出资购买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委托福建省拍卖行拍卖的包括沙县宝丰食品有限公司在内的59户呆滞贷款的债权包,竞买成功后成立华方公司,以购买该债权包的出资比例作为成立华方公司的股权比例。2005年5月25日由被告人黄荣儿、方良君两人前往福建省拍卖行竞买上述资产,登

2、记后交纳15万元(人民币,下同)的保证金。因华方公司尚未经工商部门批准设立,经与福建省拍卖行协商,福建省拍卖行同意以联华公司的名义先报名竞拍,登记名字是李钢。2005年5月26日经过竞拍,以拍卖款68.1万元的价格,竞买到该债权包,拍卖佣金为3.405万元,合计费用为71.505万元。竞拍到债权包的当日,经被告人黄荣儿提议,被告人黄荣儿、方良君二人商量合伙欺骗李钢,谎称竞买该债权包的竞买费用为110万元,并称10万元送给相关领导,100万元是购买债权包的费用。2005年6月2日华方公司经批准成立,华方公司成立后到省拍卖行补办了竞

3、拍手续。被告人黄荣儿、方良君和李钢三人实际分别出资16.505万元、30万元、25万元购买债权包。因省拍卖行出具的收据只有71.505万元,二被告人私刻了公章,伪造了一张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财务出具的收到债权转让款28.595万元的“收据”入帐,同时还伪造了一份华方公司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签订的100.1万元的《债权转让协议》。造成被告人黄荣儿出资16.505万元占有华方公司40%的股权,被告人黄荣儿从中侵占公司股权16.9177%,造成华方公司价值12.097万元股权被黄荣儿侵占。被告方辩称,认定是否

4、有罪应当证据确实充分,证据应当有排他性和唯一性。本案中,银行的明细帐可以看出购买债权包的15万保证金及后面转入拍卖行的资金56.505万元来均源于黄荣儿账户上的资金。第二,参与竞买的是联华公司而不是以李钢个人名义参与竞买的,是谁参与竞拍应当以银行的账户记录为准。第三,本案中虚开的28.595万元的收款收据。究竟是谁写的,根本无法确定且不具有排他性。其提供的证据证实黄荣儿当时有办理抵押贷款,证实黄荣儿购买债权包的资金来源。【审判】:沙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1、本案指控被告人黄荣儿、方良君私刻公章伪造债权转让款28.595万元

5、的收据,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无法做到证据排他性和唯一性。2、被告人黄荣儿、方良君伪造的《债权转让协议》从本案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实该协议是虚假。3、从本案现有证据证实,黄荣儿竟买成功后,竟拍款71.505万元均为黄荣儿一人交纳。因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黄荣儿出资16.505万元,证据不足。综上,本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黄荣儿、方良君有罪,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评析】:本案涉及以下争议焦点:一、该债权包是联华公司还是华方公司购买?公诉机关认为,黄荣儿提供的《转让中国长城不良资产协议书》不真实,不可采信。而且本案证据,可以充

6、分证实不存在联华公司购得债权包后再转让给华方公司。被告方认为,购买债权包是联华公司而不是华方公司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从控辩双方的陈述及福建省拍卖行于2009年3月1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05年5月26日省拍卖行拍卖“沙县宝丰贸易公司等59户呆滞贷款的债权”,拍卖前方良君欲以个人名义报名参拍,由于该标的竟买对象必须是单位,先以联华公司的名义报名,省拍卖行当即就开具联华公司方良君竟买登记表(即竟投牌号表)。拍卖行的手续均在华方公司成立后到省拍卖行补办。竟买成功后,竟拍款71.05万元均为黄荣儿一人交纳,而黄荣儿为联华公司的经理

7、。整个付款过程无法体现华方公司支付购买债权包。众多证人证言中均有人看到当时签订转让协议以及事后见过该转让协议。从整个资金走向及拍卖前以联华公司报名可以推定当时三股东有谈及转让事宜,因为省过户费用成立华方公司直接过到华方公司,竟拍后补办手续。事实上该债权包由联华公司购卖转让华方公司。二、被告人黄荣儿、方良君是否有侵占的故意及侵占的数额的问题。公诉机关认为,从黄荣儿、方良君共同伪造《债权转让协议》及私刻公章开具虚假的债权转让款收据28.595万元,黄荣儿有通过伪造债权转让协议,提高债权转让款,达到少出资,而侵占华方公司财产的故意

8、。被告人黄荣儿及其辩护人认为,华方公司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签订的100.1万元的《债权转让协议》不是黄荣儿伪造债权转让协议,是为了提高债权转让款,达到少出资。而且证人李建勇的证言证明,当时私刻“假公章”是方良君一人指使。(下转第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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