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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学平犯危险驾驶罪一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被告人袁学平犯危险驾驶罪一案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武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学平,男。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刑诉[201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学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学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3日13时许,被告人袁学平酒后无证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由武夷山市南门街往大环岛方向行驶,行经武夷山市水东街
2、王力安全门门口路段,与同向行驶肖某某驾驶的闽HZ1112号两轮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袁学平、肖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袁学平在向公安机关报警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袁学平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7.3mg/100ml,超过国家GB19522-2010醉酒标准80mg/100ml阈值,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袁学平的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袁学平的供述;证人肖某某的证言;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检验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3—被告人袁学平在
3、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学平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酌定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学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
4、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3年9月10日止。)被告人所并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林磊二O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江燕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
5、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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