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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熊象斌犯交通肇事罪一案.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被告人熊象斌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武刑初字第10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象斌,男。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刑诉[201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象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象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熊象斌酒后驾驶闽HD0285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武夷山市新阳农庄经站前大道往城东方向行驶。行经火车站
2、至横山头(原高速搅拌站门口)路段时,遇险情时采取措施不及,车辆碰撞同向行走的被害人吴某某,造成被害人吴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熊象斌驾驶机动车逃离现场。经武夷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武公交认字[2013]第000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人—5—熊象斌驾驶机动车辆,行经肇事路段,对路面交通情况观察和判断不足,遇险情时采取措施不及,导致事故的发生,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导致证据灭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5月
3、11日,被告人熊象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经武夷山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被告人熊象斌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除已支付的300000元赔偿款外,余款110000元定于保险公司理赔后三日内付清。同时,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熊象斌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理交通事故登记表、“110”接警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2010)武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人李某某、朱某某、彭某、陈某某、周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熊象
4、斌的供述;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检验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熊象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象斌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并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均
5、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具有前科,属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本院根据其犯罪情节、犯罪性质等情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5—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象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2014年1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
6、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林磊代理审判员李红敏人民陪审员彭芬二O一三年七月九日书记员江燕—5—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
7、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5—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
8、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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