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司法调解制度存在问题和其解决路径

民事司法调解制度存在问题和其解决路径

ID:5190462

大小:34.0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7-12-05

民事司法调解制度存在问题和其解决路径_第1页
民事司法调解制度存在问题和其解决路径_第2页
民事司法调解制度存在问题和其解决路径_第3页
民事司法调解制度存在问题和其解决路径_第4页
民事司法调解制度存在问题和其解决路径_第5页
资源描述:

《民事司法调解制度存在问题和其解决路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民事司法调解制度存在问题和其解决路径  【摘要】我国司法调解经历了从“着重调解”到“调判结合”,再到“调解优先”的发展历程。解决当前我国民事司法调解制度弊端,需要我们对民事司法调解在诉讼中的地位进行准确定位,建立单独的人民法院民事调解程序,通过加强监督制约规制法院的职权主义,构建民事司法调解和诉讼外调解机制,构建多元的法官绩效考评体系。【关键词】司法调解审判工作问题解决路径人民法院主持下的民事司法调解,具有合理性、权威性、专业性等特点,我国通过对民事司法调解的积极探索,目前已经形成了“调解优先”的氛围,各级法院高度重

2、视对民事案件的司法调解,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为此,我们必须对司法民事调解的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其优势和存在问题,让司法调解这一“东方经验”在我国审判工作中焕发出更加耀眼的光彩。人民法院主持下的民事司法调解具有现实合理性11民事司法调解,是指民事纠纷案件各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对民事纠纷案件所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人民法院下达《调解书》予以确认,案件纠纷就此结

3、束,而如果当事人通过协商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案件进入下一步的审判程序。在民事纠纷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之前,实际上当事人均会进行一定的协商处理,在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才会将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但是,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仍然可以对案件进行调解,此时的司法调解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自行协商在性质上完全不同,因为已经加入了人民法院这一第三方的参与,法院主持下的调解,自然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法院也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意见,而在调解未能成功之时,仍然有法院的判决作为纠纷终结的最后保障。所以,法院主持下的民事司法调解兼顾了

4、诉讼和调解两者的优势,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现实的合理性。人民法院主持下的司法调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是在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下进行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矛盾纠纷通过司法调解得以解决,可以避免司法判决非赢即输而导致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关系僵化的问题。司法调解有利于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长期合作,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并且能够提升司法效率,节约我国当前十分有限的司法资源,是一种值得倡导的纠纷解决机制。换句话说,司法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一种在目前已经存在的调解优势的基础上对司法公正性进行了

5、强化的纠纷解决机制。11同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不同,司法调解具有司法的性质,适用司法的标准,所以,法院的民事司法调解比其他调解更具程序性。同时,司法调解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司法活动,具有众多的法官职业群体作为专业人才保障,从而对应有的司法调解的合法性予以保证。司法调解虽然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但法官并不居于主导地位,当事人对是否同意调解、如何处置自己的权利均完全具有决定权,这就对应有的司法调解的公正性得到保证,有利于实现司法保障公平正义的根本目的。民事司法调解这一“东方经验”在近些年来越发凸显其制度

6、优势、价值优势。在目前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的民事司法调解是处理纠纷矛盾的主要方式之一,具有其自身重要和独特的价值,受到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青睐和人民群众的好评。司法调解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被广大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符合人们对“和谐”的追求。同时,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方式结案较为灵活、简便,有利于切实提升司法效益,节约本来就十分有限的司法资源。更为重要的是,调解结案的方式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能够最大程度上避免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有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已经遭到破坏的关系,也有利于案件的执行,缓解长期困扰人民法

7、院的执行难问题,能够促进社会和谐。我国法院民事司法调解制度的发展历程11我国法院民事司法调解工作经历了一个从“着重调解”、“调判结合”,再到“调解优先”的积极探索的过程。“着重调解”的阶段。1982年到1991年,是我国强调“着重调解”的阶段。在此阶段当中,调解在司法诉讼活动中得到高度重视,但是没有将调解作为民事司法诉讼的必经程序予以强制性规定。1982年,我国颁布了《民事诉讼法(试行)》,把原来规定的“调解为主”修改为“着重调解”,并且将此作为司法审判机关开展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所谓“着重调解”原则,也就是人民

8、法院开展民事司法审判活动应该着重进行调解,能够调解的案件应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主持调解,从而力促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互让互谅,以此实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11“调判并重”的阶段。1991年到2000年,是我国强调“调判并重”的阶段。在此阶段中,我国重新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于调解的规定发生了重大改变。1991年,我国颁布施行了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