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与解协议法律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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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与解协议法律问题探究  摘要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着广泛的运用。但是有关其性质、效力和违反后法律的后果存在很大争议,这使得执行和解协议一直处于“软约束”状态,执行和解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与探讨,以得出合理解释。关键词执行和解协议法律效力违约责任LegalIssuesintheImplementationoftheSettlementAgreementAnalysis——ReflectingontheCaseTogetherwiththeImplementationoftheSettl

2、ementAgreementTriggeredLUOJie(CivilandCommercialLawProfessional,LawSchooloftheCentral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Beijing100081)AbstractImplementationofthesettlementagreementisanimportantwayofresolvingdisputesbetweentheparties,haswidelyusedinourjudicialpractice.Butconcerningth

3、enature,existenceand18effectivenessofthelegalconsequencesofthebreachofconsiderablecontroversy,whichmakesenforcementofasettlementagreementhasbeenina“softconstraints”state,unabletoperformthefunctionsoffullreconciliation.Thispaperattemptstothinkinganddiscussionontheseissuesinorderto

4、cometoareasonableexplanation.Keywordsimplementationofthesettlementagreement;forceoflaw;breachofcontract1问题的提出18某市贸发有限公司因拖欠该市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1200万元,一直未还本付息,投资公司于1993年5月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1994年4月作出判决,判贸发公司向投资公司还本付息支付人民币1300万元。在该判决生效以后,贸发公司在投资公司申请执行前,请求投资公司与其达成和解协议,并提出该市一大型国有企业即信达公司可以为贸发公司履行和解协议提供担

5、保。双方经过协商,于1994年5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贸发公司应于1997年8月1日以前偿还全部1300万元,其第3条规定:“为保证本协议书的履行,信达公司同意为贸发公司提供担保,并承担按时全面还款的连带责任。”贸发公司、投资公司、信达公司都在该和解协议上签字、盖章。1997年8月1日,和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到期,贸发公司提出其资金困难,无力履行和解协议,投资公司要求信达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信达公司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投资公司便于1997年10月1日请求法院执行判决,并要求在执行中追加信达公司为被执行人。同时,投资公司另行提起诉讼,要求信达公司依据和解

6、协议承担担保责任。①针对上述案例,实务界引发了不少争议,总结起来主要涉及如下几个问题:(1)执行和解如何定性?其法律效力如何?(2)执行和解所达成的和解协议中新增的担保人可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3)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可诉性?能否向不履行和解协议方追究违约责任?笔者试图通过本文对上述问题依次展开阐述与讨论,以得出合理解释。2执行和解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问题18和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通常被看作是纠纷当事人之间通过直接交涉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方式或者结果。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207条规定:“在执行中,双

7、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当事人和解包括审判程序中的和解和执行程序中的和解。③上述案例中,贸发公司和投资公司的和解是在一审法院判决后形成的,属于执行程序中的和解,即执行和解。值得注意的是,执行和解的法律效力在我国尚没有明确的定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仅在第207条的第二款简单了谈到了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时,法院依据申请可以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间接说明了违反执行和解所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后果仅

8、仅是将义务状态恢复到订立协议之前。这就导致了在实践中存在不少当事人利用执行和解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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