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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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问题探析摘要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解决纠纷的重耍途径,在我国司法实践屮有着广泛的运用。但是有关其性质、效力和违反后法律的后果存在很人争议,这使得执行和解协议一宜处于“软约束”状态,执行和解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与探讨,以得出合理解释。关键词执行和解协议法律效力违约责任1问题的提出某市贸发冇限公司因拖欠该市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1200万元,一直未还本付息,投资公司于1993年5月捉起诉讼,一审法院于1994年4月作出判决,判贸发公司向投资公司还木付息支付人民币1300万元。在该判决生效以麻,贸发公司在投资公司屮请执行前,请求投资公司与英达成和解

2、协议,并提出该市一大型国冇企业即信达公司可以为贸发公司履行和解协议提供担保。双方经过协商,于1994年5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贸发公司应于1997年8月1日以而偿还全部1300万元,其笫3条规定:“为保证本协议书的履行,信达公司同意为贸发公司捉供担保,并承担按时全面还款的连带责任。”贸发公司、投资公司、信达公司都在该和解协议上签字、盖章。1997年8月1FI,和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到期,贸发公司提出英资金困难,无力履行和解协议,投资公司要求信达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信达公司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投资公司便于1997年10月1日请求法院执行判决,并要求在执行中追加信达公司为被执行人。同时,

3、投资公司另行提起诉讼,要求信达公司依据和解协议承担担保责任。①针对上述案例,实务界引发了不少争议,总结起来主要涉及如下几个问题:(1)执行和解如何定性?其法律效力如何?(2)执行和解所达成的和解协议中新增的担保人可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3)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可诉性?能否向不履行和解协议方追究违约责任?笔者试图通过本文对上述问题依次展开阐述与讨论,以得岀合理解释。2执行和解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问题和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通常被看作是纠纷当事人之间通过肓接交涉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方式或者结果。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207条规定:“在执行

4、中,双方当事人口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牛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当事人和解包括审判程序中的和解和执行程序中的和解。③上述案例中,贸发公司和投资公司的和解是在一审法院判决后形成的,属于执行程序中的和解,即执行和解。值得注意的是,执行和解的法律效力在我国尚没有明确的定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仅在第207条的第二款简单了谈到了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时,法院依据申请可以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间接说明了违反执行和解所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后果仅仅是将义务状态恢复到订立协

5、议之前。这就导致了在实践屮存在不少当事人利用执行和解引起执行中止,达到拖延执行共至转移财产以规避执行义务的目的。例如本案中的贸发公司就是应当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履行还款的义务,却因为和投资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便将履行还款义务的时间推迟了3年之久。所以,明确执行和解在法律上的性质及效力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在揭示执行和解的效力如何z前•,笔者认为首先需耍明确的是执行和解的性质。在学界,关于执行和解性质存在着争论,大致形成了三种主耍的学说:(1)私法行为说。这种观点认为执行过程中的和解是基于私人意志对经过法律文书确认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变更的行为,是纯粹的私法行为。执行和解协议属于独立的私法契

6、约,或民事合同,是当事人按照合同自rti原则在原债权债务基础上设立的一种新的债权债务的关系。各国合同法上,和解协议都是一种独立的合同,许多国家的合同法上也对此种合同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965条规定“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让步,将已经开始的争讼终止或预防他们Z间可能发生的争讼的契约”。④《法国民法典》第2044条规定“和解系指,诸当事人用以终止已产牛的争议或防止发牛争议的契约”。⑤由此,也表明和解协议本身并不是对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变更,而是形成了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⑥因此,主张私法行为说的学者认为,和解协议仅发生实体法上的拘束力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关于和解协议是否有

7、效,能否撤销,执行当事人是否已全面履行,是否违反协议约定都可以依照私法上的规定予以判断。(2)诉讼行为说。这种观点认为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通过相互I办商和让步,达成使执行终结的合意。主张按照诉讼法规范來评价执行和解行为。执行和解协议直接产生强制执行法上的效力,即具有强制执行力。执行和解协议一旦达成,原执行依据被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执行和解协议所代替,当事人及强制执行都要受其约束,不得违反和解协议内容。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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