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与解协议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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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执行与解协议探究  摘要: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是在我国传统行政法制度基础上的一项改革和创新,是一种相对柔性的法律行为。它打破了行政主体与义务人之间相互对立的法律关系格局,但并不意味着行政主体对所设定义务的克减,也不意味着行政相对人对本应履行义务的扣除。在行政法治实践中,必须强调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始终具有的法律效力,即对社会的公定力、对被强制人的约束力、对行政主体的规范力和对第三人的执行力。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约束力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3)08—0048—0724行政强制执行与解协议探究  摘要: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是在

2、我国传统行政法制度基础上的一项改革和创新,是一种相对柔性的法律行为。它打破了行政主体与义务人之间相互对立的法律关系格局,但并不意味着行政主体对所设定义务的克减,也不意味着行政相对人对本应履行义务的扣除。在行政法治实践中,必须强调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始终具有的法律效力,即对社会的公定力、对被强制人的约束力、对行政主体的规范力和对第三人的执行力。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约束力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3)08—0048—0724行政强制执行与解协议探究  摘要: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是在我国传统行政法制度基础上的一项改革和创新,是一种相对柔性的

3、法律行为。它打破了行政主体与义务人之间相互对立的法律关系格局,但并不意味着行政主体对所设定义务的克减,也不意味着行政相对人对本应履行义务的扣除。在行政法治实践中,必须强调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始终具有的法律效力,即对社会的公定力、对被强制人的约束力、对行政主体的规范力和对第三人的执行力。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约束力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3)08—0048—0724行政强制执行与解协议探究  摘要: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是在我国传统行政法制度基础上的一项改革和创新,是一种相对柔性的法律行为。它打破了行政主体与义务人之间相互对立的法律关系格

4、局,但并不意味着行政主体对所设定义务的克减,也不意味着行政相对人对本应履行义务的扣除。在行政法治实践中,必须强调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始终具有的法律效力,即对社会的公定力、对被强制人的约束力、对行政主体的规范力和对第三人的执行力。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约束力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3)08—0048—0724我国《行政强制法》第42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该条被认为是在我国行政强

5、制制度中确立和认可了执行和解以及执行和解协议的制度。①毫无疑问,《行政强制法》在设定诸种强制措施之后,又设立了相对柔性的实现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这在我国行政立法中是有革新和创造性价值的。②对于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这样一个在刚性的行政强制制度中确立的柔性化的制度实现方式,究竟应如何看待,应当引起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重视。然而,笔者注意到,学界和实务部门对该制度的制度价值及相关学理问题并未给予高度关注。基于此,笔者撰就本文,试对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一、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的制度属性24所谓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时与当事人就有关其履行义务

6、的行为在不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所达成的一种谅解,这种谅解体现于和解协议之中。该定义包含三层意蕴:第一,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既可以以书面形式出现,又可以以口头形式出现。《行政强制法》第42条规定执行和解必须达成和解协议,但没有具体规定和解究竟是以书面形式为之还是以口头形式为之。笔者认为这并不是一个立法上的疏漏,而是立法者给了行政主体和当事人在形成和解协议时的两个选择:达成口头协议或形成书面协议。换言之,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无论是口头达成和解协议还是通过书面形式形成和解协议都是合法的,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第二,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是行政主体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谅解。通常情况下整个行政强

7、制过程是在相互对立的法律关系中进行的,这种对立性可以通过行政强制实施的单方面性得到证实。③但是,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是在行政主体与义务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下形成的,它打破了行政主体与义务人之间相互对立的法律关系格局,双方就有关行政强制执行事宜形成了意思表示上的合致性,这种合致性是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同时作了适度让步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可以说,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是行政主体与当事人在行政强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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