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财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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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六章财政法律制度本章要点:财政的一般原理,财政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我国的财政立法;预算法律制度;国债和外债管理法律制度;转移支付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一节财政与财政法概述一、财政的一般原理(一)财政的概念财政,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团体为实现其自身职能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制度。(二)财政的特征1、财政的国家主体性。2、财政的社会公益性。3、财政的内容多样性。(三)财政的职能1、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2、优化资源配置的职能。3、稳定社会经济的职能。二、财政法的概念财政法是调整国家及其他主体在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财

2、政法所调整的财政关系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财政收支关系,包括财政收入关系,财政支出关系等。2、财政管理关系。包括财政管理体制关系,财政活动程序关系,财政分配关系,预算、决算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等。第二节预算法律制度一、预算和预算法概述预算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财政收支的计划安排。预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预算体系预算体系,是依据国家的政权结构形成、行政区域划分和财政管理体制而确定的各级政权预算所构成的协调统一的整体。通常有一级政权,就会有一级财政,也就有一级预算。预

3、算体系就是由各级预算所构成的一个整体。我国《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据此,《预算法》把我国的预算分为五级,这五级预算,可以归纳为两大类,即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它们共同构成了国家的预算体系。三、预算管理职权预算管理职权,是预算体系中各国家机关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在预算管理方面的职权划分。(一)各级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3、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二)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1、国务院的预算管理职权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4、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3、县级以下地方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三)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3、各部门和各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四、预算收支的范围(一)预算收支的组成预算收入包括:1、税收收入。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3、专项收入。4、其他收入。预算支出包括:1、经济建设支出。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4、国防支出。5、各项补贴支出。6、其他支出。(二)预算收支的划分1、预算收入的划分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和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

5、入。2、预算支出的划分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五、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一)预算的编制预算的编制,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的活动。“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预算的编制应遵守下列主要规则:1、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2、复式预算。3、不列赤字。4、与经济增长相适应。5、统筹、节俭。6、预算扶助。7、设置预备费和预算周转金。(二)预算的审批预算的审批,即预算的审查和批准,是指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对同级政府所提出的

6、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和批准的活动。(三)预算的执行预算执行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预算主体贯彻实施预算的活动。在我国,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四)预算的调整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六、决算制度决算,在形式上是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在实质上则是对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它是预算管理程序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决算制度主要包括决算

7、草案的编制和审批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决算草案的编制决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二)决算草案的审批决算草案的审批主体是各级权力机关七、预算与决算监督(一)权力机关的监督(二)政府机关的监督和政府部门的监督八、违反预算法的法律责任(一)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

8、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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