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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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行为和公司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第四条信息披露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及时披露原则;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

2、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三、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五条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的事项涉及《上市规则》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相关规定。一、在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二、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

3、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四、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在公司信息公开未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化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六、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认为无法按照《上市规则》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免予披露:1、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2、公司认为拟披露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3、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它情况。第三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由于所任公司职位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七、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

5、人、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八、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七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八条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

6、规范等编制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九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十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十一条临时报告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律、行

7、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地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董事会决议;二、监事会决议;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四、股东大会决议;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六、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七、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八、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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