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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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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04年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二条信息披露是本行的持续责任。本行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2、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第三条本行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赔偿责任。以上内容应当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第四条本行除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第五条本行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属于定期报告,其他报告属于临时报告。1第六条本行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3、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七条本行公告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第八条本行应当将本行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本行未履行承诺的,董事会应及时详细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承诺的,董事会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第九条本行出现下列情况,认为无法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上海证券易所提出申请豁免,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一)本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本行的利
4、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二)本行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第十条本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本行信息披露事项。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本行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有关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包括:(一)准备和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二)协调和组织本行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本行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本行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
5、进行信息披露;(三)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本行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本行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五)帮助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对其所设定的责任。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由本行董事会聘任,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第十三条董事会及管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2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要求
6、披露信息。第十四条本行信息披露的指定报刊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第十五条在公告的同时将信息披露文件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本行董事会办公室,以供股东和投资者查阅。第四章定期报告第十六条本行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第十七条本行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批准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定期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刊登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报告全文。第十八条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告。第十九条在年度
7、报告正式披露前,如果年度业绩已经提前泄露,应当立即公布本行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等。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过程中,如果发现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与已公布的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差异(一般指差异在10%以上),应立即刊登公告,解释差异内容及其原因。第二十条如果预计年度将亏损或者业绩水平大幅下降(指本年度利润总额与上年相比下降50%以上),应在年度结束30个工作日内发布业绩预警公告;如果预计年度业绩水平将大幅上升(指本年度利润总额与上年相比上升50%以上),也应在年度结束30个工作日内刊登相关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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