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51618739
大小:545.00 KB
页数:36页
时间:2020-03-26
《税法ppt课件 税法第9章.ppt》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第九章资源税与土地税第一节资源税第二节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三节耕地占用税第四节土地增值税 ◆学习目标1.掌握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熟悉资源说的税收优惠,了解资源税的征收管理。2.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减免。3.掌握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熟悉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了解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第一节资源税一、资源税概述二、资源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三、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四、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实例五、资源税的税收优惠六、资源税的纳税环节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七、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资源税概述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资源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资源税。我国目前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税目征收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以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在中国境内开采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此外,进口矿产品或盐以及经营已税矿产品或盐的单位和个人均属于资源税的纳税人。纳税人的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资源税的“普遍征收”原则。资源税征税范围: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以应税资源的计量单位吨或千立方米确定0.3—60元的8个幅度税额,同时规定了《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对各品种各等级矿山的税额作了明确规定。 三、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的依据。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四、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实例【例题9-1】某煤矿10月份对外销售原煤400万吨,销售伴采天然气80000立方米。本月后勤部门领用原煤100吨,另使用本矿生产的原煤加工洗煤80万吨,已知该矿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为80%,原煤适用单位税额为每吨2元,天然气适用的单位税额为每千立方米10元。请计算该煤矿当月应纳资源税额。【答案】税法规定,对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因此,该煤矿生产销售的天然气不征资源税。此外,对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但对加工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的原煤照章征收资源税。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外销原煤及加工原煤应纳资源税=400×2+80÷80%×2=1000(万元)自用原煤应纳资源税=100×2=200(元) 五、资源税的税收优惠1.资源税的减免税(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2.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1)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2)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6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3)对有色金属矿山减按规定税额的70%征收;(4)对北方海盐每吨资源税额减征5元。 六、资源税的纳税环节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税法规定的商品生产到消费流转环节中缴纳资源税的。2.纳税人发生资源税应税行为后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现行资源税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七、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1.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2.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期限。根据规定,资源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纳(应缴)税额的多少,分别核定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或者1个月。一般情况是应纳税数额越大、纳税期限越短,反之则越长。不能按照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例如不定期开采矿产品的纳税人,可以按次计算缴纳资源税。对资源税的报税期限规定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第二节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或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规定从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2007年1月1日实施。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1.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2.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3.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计算4.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1.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并按照下列办法确定。(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2)尚未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以后再作调整。 2.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定额税率,即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不同的税额。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现行的划分标准是:大城市,市区及市郊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人以上;中等城市,市区及市郊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人至50万人;小城市,市区及市郊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人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每平方米土地的年税额为:大城市1.5—30元;中等城市1.2—24元;小城市0.9—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3.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计算据以计算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方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4.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是指对某些特定纳税人和特定用地给予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一种优惠。现行的免税规定主要有四条。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3.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第三节耕地占用税一、耕地占用税概述二、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三、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一、耕地占用税概述耕地占用税是对单位和个人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根据税收属性分类,耕地占用税属于行为税,也就是对单位和个人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1987年我国开征了耕地占用税。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2月26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计税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进行计算,适用税额是指当地确定的每平方米税额标准。 三、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1.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耕地占用税完免税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2.耕地占用税的纳税地点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3.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四节土地增值税一、土地增值税概述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三、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四、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五、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六、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七、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八、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土地增值税概述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国务院在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于1995年1月27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土地增值税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征。开征土地增值税,主要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引导房地产经营的方向,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程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维护国家权益,促进房地产开发的健康发展。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组织;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三、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是一种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税种。依据税法,凡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均属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四、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1.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是指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土地的使用人将房屋的产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而取得的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等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2.基本扣除项目金额基本扣除项目按《条例》及《细则》规定有下列几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项目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但是,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在计算应纳增值税时,不得加计扣除,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4.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扣除项目旧房是指已建成并办理房屋产权证或取得购房发票的房产以及虽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但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产。转让旧房的扣除项目分3种情形。 六、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适用的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其应纳税额有以下两种计算方法。 1.分步计算法分步计算法即按照每一级距的土地增值额乘以该级距相应的税率,分别计算各级次土地增值税税额,然后将其相加汇总,求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每一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这种分步计算法计算过程比较繁琐,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采用速算扣除法,以简化计算过程。 2.速算扣除法速算扣除法即按照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应纳税额。速算扣除法的计算总公式为: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七、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1.《条例》规定的免税2.《细则》规定的免税3.其他免税规定 八、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征收方式3.纳税申报与纳税期限4.纳税地点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举报原因
联系方式
详细说明
内容无法转码请点击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