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税务筹划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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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消费税的税务筹划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一般是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纳税。但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销售环节纳税。消费税的计征,主要取决于纳税人的选定、税率的高低、计税依据的大小及纳税环节。其中计税依据是税务筹划的主要内容。一、纳税环节1、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主要是指从事应税消费品生产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用于销售的,于销售时缴纳消费税。生产应税消费品自己使用而没有对外销售的,按其不同用途区别对待: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消费税;用于生产

2、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于消费品移送时缴纳消费税。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以委托方为纳税人,一般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但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一律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委托加的消费品在提货时已缴纳消费税的,若委托方对外销售,则不再缴纳消费税;若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所纳税款允许按规定扣除。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由货物进口人或代理人在报送进口时缴纳消费税。二、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纳税人,因此可以通过企业

3、的合并,递延纳税时间。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如果后一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前一环节的低,则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A和B,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大米和玉米为原料进行酿造,按照消费税法规定,应该适用20%的税率。企业B以企业A生产的粮食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按照税法规定,应该适用10%的税率。企业A每年要向企业B提供价值2亿元,计5000万千克的粮食酒。经营过程中,企业B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此时企业B共欠企业A共计5000

4、万货款。经评估,企业B的资产恰好也为5000万元。企业A领导人经过研究,决定对企业B进行收购,其决策的主要依据如下:(1)这次收购支出费用较小。由于合并前,企业B的资产和负债均为5000万元,净资产为零。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购并行为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缴纳所得税。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2)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合并前,企业A向企业B提供的粮食酒,每年应该缴纳的税款为:消费税为:20000×20%+5000×2×0.5=

5、9000(万元)增值税:20000×17%=3400(万元)而这笔税款一部分合并后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好处;另一部分税款(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于缴纳了.(3)企业B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而且转向后,企业应缴的消费税款将减少。由于粮食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而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如果企业转产为药酒生产企业,则税负将会大大减轻。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2.5亿元,销售数量为5000万千克。合并前应纳消费税款为:A厂应纳消费税:20000×20%+5000×2×0.5=90

6、00(万元)B厂应纳消费税:25000×10%=2500(万元)合计应纳税款:9000+2500=11500(万元)合并后应纳消费税款为:25000×10%=2500(万元)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款:11500-2500=9000(万元)三、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分为销售额和销售数量两种类型。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除增值税税款以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销售量的确定实际的销售

7、数量从量计征的有:黄酒、啤酒和成品油复合计征的有:卷烟和白酒其他的从价计征。(一)一般销售业务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1、以外汇结算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务筹划以外汇结算销售额时,应按外汇市场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销售额以后,再按公式计算应纳税额。人民币折合汇率既可用结算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也可用当月1日的外汇牌价,这样就可选汇率低的一个作为计税的依据。例:某纳税人10月15日销售应税消费品(国内销售,以外币结算),取得收入15万美元。当日汇率1:7.5,10月1日的汇率为1:7.3.假设该产品适用的消费税率为30%则以当日汇率折算,销售额及税额情况:15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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