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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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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税种分类与税制结构1、学习目的:●研究如何确立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现代税收制度及其三大课税体系2、主要内容:●税种的分类●税源的选择●税率的安排●各类课税体系的内容和特点9.1税种的分类税收制度的主体是税种,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由多个税种组成的税收体系。在这一体系中各种税既有各自的特点,又存在着多方面的共同点。因此,有可能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对各种税进行分类研究。按某一种标志,把性质相同的或近似的税种归为一类,而与其他税种相区别,这就是税种分类。(1).单一税制(2).复税制单一税制结构和复合税制结构1、单一税制: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基本上只
2、实行单一税种的税收制度。单一税制模式的提出由来已久,但在人类历史上始终没有一个国家采用单一税制模式,对它的研究,仅仅停留在理论设想上。由于各个时期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单一税制学说的理论依据与内容也不相同。最有代表性的有以下二种理论观点:(1)单一消费税论。主张单一消费税论的多为重商主义者。17世纪,英国人霍布斯主张实行单一消费税。他认为,人人都要消费,因此按消费品课税,能使税收负担普及全体人民,没有身份、阶级和职业的区别,使贵族和其他特权阶级无法逃避纳税。(2)单一土地税论。这一思想为法国重农学派所提倡,魁奈和布阿吉尔贝尔是其代表人物。他们认为土地
3、是一切财富的真正源泉,只有农业生产出来的物品才是“纯产品”,而只有“纯产品”才可能负担税收,而对土地收益以外课征的各种税种,最终都会转嫁到土地收益上来,因此只应征收土地税(他们称之为地租税),而废除其他各税。他们的理论对于当时反对苛捐杂税、废除封建贵族免税特权有一定意义,但不符合普遍原则,也片面地理解了税负转嫁问题。2、复合税制: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实行由多种税种组成的税收制度。复合税制结构的典型形态:—以商品税(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发展中国家)。—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发达国家)。—所得税与商品税并重的税制结构(向发达国家过渡的国家
4、)。—其他特殊税制结构(一些财政收入严重依赖某些特殊税制,如资源税的国家)。9.1.1税种分类理论的沿革税种理论的发展1、古典经济学派:以课税主体的收入来源给税种分类(1).配第:地租税。(2).斯密:地租、利润和工资税局限于收入课征2、福利经济学派:以课税客体给税种分类(1).瓦格纳:收益、财产和消费税—以课税对象分类,飞跃。(2).马斯格雷夫的税收三分法:所得税,流转课税和财产课税—现代税收制度的基础9.1.2、税种分类可采用不同的标准1.以课税权的归属为标准,可将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征收后
5、全部划解中央政府所有并支配使用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关税和消费税等。这类税一般收入较大,征收范围广泛。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屠宰税和筵席税等(严格来讲,我国的地方税目前只有屠宰税和筵席税)。这类税一般收入稳定,并与地方经济利益关系密切。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拥有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资源税等。这类税直接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共同利益。2.以课税权行使的方式为标准,可将税收划分为经常税和临时税。3.以税收收入的形态为标准,可将税收划分为实物税和货币税。实物税
6、是指纳税人以各种实物充当税款缴纳的一类税。如农业税。货币税是指纳税人以货币形式缴纳的一类税。在现代社会里,几乎所有的税种都是货币税。4.以课税的主客体为标准,可将税收划分为对人税和对物税。对人税:凡主要着眼于人身因素而课征的税为对人税。早期的对人税一般按人口或按户征收,如人头税、人丁税、户捐等。在现代国家,由于人已成为税收主体而非客体,因而人头税等多被废除。对物税:凡着眼于物的因素而课征的税为对物税,如对商品、财产的征税。这是西方国家对税收的最早分类。5.以计税依据为标准,可将税收划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从量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面积、件数
7、)为依据,按固定税额计征的一类税。从量税实行定额税率,具有计算简便等优点。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等。从价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征的一类税。6.以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准,可将税收划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指纳税人本身承担税负,不发生税负转嫁关系的一类税。如所得税和财产税等。间接税是指纳税人本身不是负税人,可将税负转嫁与他人的一类税。如流转税和资源税等。9.1.3最基本的是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分类1.现代税种的主要类别(按课税对象分):(1)所得课税:凡对纳税人的所得额或利润额课征的税收。(2)财产课税:凡对纳税人
8、的财产按数量或价值额课征的税收。(3)流转课税:凡对商品或服务的流转额课征的税收。2.马斯格雷夫的税收三分法: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理查德·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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