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doc

潍坊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doc

ID:51160739

大小:27.50 KB

页数:3页

时间:2020-03-19

潍坊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doc_第1页
潍坊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doc_第2页
潍坊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doc_第3页
资源描述:

《潍坊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潍坊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稳步提高工伤职工待遇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管理工作。人社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

2、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行“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第五条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其中对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对灵活就业人员以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3、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缴费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制度;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执行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灵活就业人员执行二类行业基准费率。  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执行0.3%的缴费费率。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本人不缴费。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实行计划管理。年初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省下达的年度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综合考虑市本级、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参保人数及行业类别等因素编制下达工伤保险基金年度征缴计划。  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度全额上解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

4、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行计划管理。年初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下达工伤保险基金年度支付计划。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实际支出情况,在年度支付计划规定的数额内,按季度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所需资金,将应支付的工伤保险费划拨至市本级、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条 单起工伤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以及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不计入工伤保险年度支付计划总额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计入工伤保险年度支付计划总额内

5、。  第十一条 市本级、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超额完成当年征缴计划的,相应调增年度支付计划;没有完成征缴计划的,相应调减年度支付计划。  市本级、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完成当年征缴计划,但支出超出年度支付计划的,超出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70%,剩余部分由各级自行筹资解决;没有完成当年征缴计划,支出超出年度支付计划的,超出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40%,剩余部分由各级自行筹资解决。  第十二条 设立工伤保险支付周转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本级、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上年度月平均工伤保险实际支付水平,对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核定3个月的工伤保险支付周转金。  第十三条 

6、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实行市级统筹前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属市级统筹基金,暂留存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管理。需要使用时,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基金收不抵支时,先从统筹前各级结余基金调剂解决,不足部分再由市和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分别按30%、70%的比例负担。  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工伤保险储备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提取使用。  第十五条 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市人社部门直接受理、调查

7、和认定;其他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受理、调查和认定。  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社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应在1个月内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人社部门应当按照“金保工程”建设要求,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网络系统,并对相关数据实行统一管理和监控。  第十九条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

8、仍由同级财政安排,各级财政应根据工伤保险业务的扩展,逐步增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