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泰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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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为了提高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建立保障能力相对较强、制度体系较为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有机结合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工伤保险管理逐步做到“五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工伤保险缴

2、费政策、统一基金财务帐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实行预算管理,建立工伤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增强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  二、工伤保险业务管理  (一)基础工作管理。全市统一规范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事故报告、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伤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基金稽核监督等各项经办业务管理制度和办理程序,使用统一的表格和文书,统一确定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编码。  (二)信息系统建设。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各市(区)工伤保

3、险经办机构实行联网管理,使用统一的符合“金保工程”要求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工伤保险数据集中到市级数据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各市(区)使用统一的工伤保险管理软件。  (三)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年初统一制定全市年度工伤保险扩面征缴计划,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各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参保登记、人员变动、基金征缴、稽核监督等工作。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本级及海陵区参保单位的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等工作。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由参保单位按有关规定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下设的社会

4、保险费征缴机构审核确定。缴费费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统一按《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一)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征缴预算管理。各市(区)按照年初征缴预算进行征缴,所征收基金转入受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各市(区)财政部门设立的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行风险调剂金制度。各市(区)每季度前15日内按上季度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10%上解市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财政专户。

5、各地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总额达到当地工伤保险基金上一年度收入总额时,可暂停划转;因风险调剂金使用或预算增加时,应恢复划转。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应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和支付管理。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审核和支付由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负责,基金待遇支付情况按季度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上报备案。工伤预防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其他费用经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市(区)待遇审核和支付情况进行稽核和监督。  (四

6、)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使用管理。各市(区)工伤保险基金出现赤字,可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统一审核后从全市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调用。市(区)工伤保险基金加上调剂金仍无法满足当年支付的差额部分,由市(区)财政先行垫付,以后分年度从本地工伤保险基金和全市风险调剂金中归还。实行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制度后各地不再提取风险储备金。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使用与工伤保险扩面征缴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挂钩。  四、工伤保险责任  (一)责任考核。各市(区)政府是

7、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市和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是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工伤保险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两级目标考核体系。  (二)机构管理。各市(区)要加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相关工作。各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行政管理权限不变,所需工伤认定、经办经费由市(区)财政纳入部门预算,保障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考核奖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各市(区)目标管理任务完成情况和相关规定申请市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五、组织领导 

8、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更好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市级统筹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进行。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断加强工伤保险行政管理、劳动能力鉴定和经办机构队伍建设,为开展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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