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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9
《外国法制史 (“十一五”国家及规划规划)教学课件 作者 曾尔恕 第五章 罗马法.ppt》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五章罗马法第一节罗马法的产生和演变第二节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第三节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其基本内容第四节罗马法的复兴和影响第一节罗马法的产生和演变一、罗马法的产生二、罗马法的历史发展(一)王政时期(公元前8世纪~前6世纪)(二)共和国前期(公元前6世纪~前3世纪)《十二表法》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的特点表现为:1.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2.程序烦琐,形式主义严重。3.适用范围狭窄,采取属人主义原则。4.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序,保护私有财产权。5.某些规定反映了平民的要求和对于贵族司法专横的限制。6.保留了许多原
2、始社会的遗迹。(三)共和国后期(公元前3世纪~前1世纪)共和国后期是罗马市民法得到发展和万民法形成的时期。公元前3世纪后,罗马的奴隶制经济获得极大发展,对外战争的胜利使罗马获得了它的行省,版图日益扩大,最终发展成为横跨欧亚非的庞大帝国。与此相应,罗马私法得到发展。万民法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①清除了形式主义的罗马固有的“私法”规范;②与罗马人发生联系的其他各民族的规范;③地中海商人通用的商业习惯与法规。(四)帝国前期(公元前1世纪~公元3世纪)市民法和万民法的逐渐融合,使罗马法开始获得世界性意义。公元1世纪到2世纪是罗马帝国兴盛时期,也是罗马法
3、发展的“古典时代”。在这一时期,促进罗马法发展的重要因素是法学家活动的日益加强和罗马法学研究的兴盛。同时,随着皇权的逐步加强,皇帝的敕令逐渐成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其他各种形式的立法逐渐消失。五大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意见后来被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大量采用,据统计有6014条,占全书内容的66%以上。(五)帝国后期和查士丁尼法典编纂时期(公元3世纪~6世纪)1.《查士丁尼法典》(CodexJustinianus)。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InstitutionesJustinianus),又译为《法学阶梯》。3.《查士丁尼学说汇纂》(Digesta
4、Justinianus),又译为《法学汇编》。返回第二节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一、罗马法的渊源本教科书所指罗马法的渊源,是指罗马法规范的各种表现形式。在罗马国家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罗马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不相同的。罗马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习惯法(二)民众大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三)元老院的决议(四)长官的告示(五)皇帝的敕令(六)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二、罗马法的分类罗马法学家依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将法律划分为以下几类:(一)公法与私法这是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而作的划分,是由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首先提出的。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
5、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这是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所作的划分。(三)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四)市民法与长官法(五)人法、物法、诉讼法返回第三节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其基本内容一、人法人法又称身份法,是对权利主体的身份、资格的规定,大致包括人格、行为能力、婚姻家庭等内容。(一)自然人罗马法称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为人格。只有具备完全人格的人,才能取得完全的权利能力。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1.自由权。2.市民权(也称公民权)。3.家族权(也称家长权)。(二
6、)法人罗马法上并无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无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最初,市民法只承认自然人为权利主体。尽管社会上已出现某些团体,但在法律上它们并不享有独立的人格。罗马法的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地方行政机关、宗教团体、手工业行会、士兵会等;后者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商业基金、国库以及“未继承的遗产”等。(三)婚姻与家庭法婚姻法、家庭法是罗马人法的组成部分。婚龄为男14岁、女12岁,实行一夫一妻制原则。罗马的婚姻制度经历了由“有夫权婚姻”向“无夫权婚姻”的演变过程。共和国后半期,产生了“无夫权婚姻”
7、,也称“万民法婚姻”、“略式婚姻”或自由婚姻。帝国时期无夫权婚姻广泛流行。古罗马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二、物法(一)物权1.物的概念和分类。①物的概念。②物的分类。2.物权的概念和种类。①物权的概念。②物权的种类。3.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可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全的权利。①所有权的内容和特征。②所有权的形式。③所有权的取得。④所有权的保护和消灭。4.占有。5.他物权。(二)继承罗马法的继承概念与现代的继承概念不同。罗马法的继承概念是指死者人格和财产的延续。罗马法上的遗产继承有两种方式,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1.法定继承。
8、2.遗嘱继承。(三)债权1.债的概念和特征。债权与物权的区别是:①取得物权能长期享有,具有永久性;而债权是暂时的,有一定期限。②物权享有人可以直接对物实施权利;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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