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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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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罗马法韦志明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古罗马法律的产生与发展;掌握罗马法的渊源、分类和基本特点,掌握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以及罗马法的深远影响和在法制史上的地位。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它不仅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第一节 罗马法的产生和发展一、罗马法的产生二、罗马法的历史发展(1)《十二表法》的制定: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2)《十二表法》的内容(3)《十二铜表法》的特征:1、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先。2、程序烦琐,形式主义严重。3、适用范围狭窄,采属人主义原则。4、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和
2、统治秩序。5、某些规定反映了平民的要求。6、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的遗迹。(二)市民法与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1、市民法:亦称公民法,仅适用罗马公民内部,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它以《十二表法》为基础。属人主义原则。2、万民法:公元前3世纪始,由于罗马疆域扩大和商业不断发展,公民和外来人间关于适用法律的矛盾日益突出,市民法的属人主义原则对新出现的法律关系不相适应,为了调整罗马人有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关系,设立外事裁判官,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断案,这样就创立了一套有市民法不同、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规范,被称为万民法。市民法
3、与万民法的区别市民法内事裁判官(BC367)万民法外事裁判官(BC242)适用范围罗马公民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非罗马公民之间内容公法较多所有权与债法形式形式主义更为灵活(三)法学家的活动1、共和国后期,法学家的实际应用性活动。解答、办案、编撰、著书2、帝国初期,两大法学派别: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3、中期,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士,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4、罗马法学家的作用(1)从事理论活动,使罗马法律抽象化(2)投身法律实践,用理论指导司法活动(3)开展法学教育,培养法律人才罗马法学家(四)《国法大全》的编篡,(帝国衰落时期)1、《优士丁尼法典
4、》2、《优士丁尼法学总论》3、《优士丁尼学说汇篡》4、《优士丁尼新律》查士丁尼国法大全法典Codex立法文件汇编529/534法学阶梯Institutiones法学教科书533学说汇纂Digesta法学著作汇编534新律Novellae立法文件汇编565东罗马帝国版图查士丁尼与皇后狄奥多拉第二节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一、渊源1、习惯法2、民众大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决议4、长官的告示5、皇帝敕令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罗马法的分类公法: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私法: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市民法: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万民法:外邦人相互间、外邦人与罗马人间
5、的法律自然法:调整一切动物的法律成文法/不成文法市民法与长官法第三节 罗马法的体系及基本内容罗马私法体系人法物和物权法物法债权法继承法诉讼法一、人法1、人包括自然人和团体。两者均可成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1)自然人。古代罗马关于自然人的含义。自然人有两种含义:生物学上的人和法律上的人。什么是人格?人格权:罗马法规定,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奴隶虽是生物学概念上的人,但因其不具有法律人格,不能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而被视为权利客体。人格权的内容: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根据自由权的有无,将居民分为自由民和奴
6、隶;根据市民权的有无,将自由民分为市民、拉丁人和外来人;根据家庭权享有的程度大小,将家庭成员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2)团体(法人):古代罗马法上没有法人的概念和术语,并无完整的法人制度,但法人制度已经萌芽。法人实质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特殊团体”。作为权利主体的团体的种类--社团和财团。2、婚姻家庭法罗马的两种婚姻:有夫权婚姻(要式婚姻)和无夫权婚姻(略式婚姻)。什么是有夫权婚姻?特征: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婚姻以家庭利益为基础,被视为男女的终身结合,目的在于生男育女,继血统,承祭祀。结婚方式有共食婚
7、、买卖婚、时效婚。结婚以后,妻便脱离父家而加入夫的家族,受夫权支配,其地位“似夫之女”,身份、姓氏均依其夫。妻不忠时,夫有权将其杀死。妻的财产不论婚前或婚后,一律归夫所有。未经夫的允许,妻不得独立为法律行为。什么是无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不再以家族利益为基础,而以男女双方本人利益为依据。只要男女双方同意,达到适婚年龄,即可成立。夫对妻无所谓“夫权”,妻没有绝对服从丈夫的义务,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妻的财产不论婚前或婚后,一律属自己所有。夫妻财产彼此没有继承权。罗马物法物的分类自物权:所有权(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役权(地役权/人役权)他物权地上权永佃权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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